头图来自IC photo
于2001年、2010年,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外环境变化,[1]如“中美入世谈判”等,进行过两次修订。良法善治,30年间,法律保障我国版权产业,从新出之犊,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7423亿元。[2]因时而变,本月底,着力解决各界争议的**互联网版权问题。
“版权法是技术之子”,后者如春笋,从印刷术、到广播、互联网,再到人工智能、云服务,是版权法革新的催化剂。国内产业发展的自驱力,国际协调保护的外生力,以及基于公共领域制度考量的利益平衡,决定了版权法的未来走向。此次修法,主因是适应我国国内产业发展的自主需求,在以下领域,有重要表现。
一、人工智能是创作之“机械手臂”,还是“大脑与灵魂”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未来15年内,[4]但是,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存在立法空白与司法认定争议。如2019年9月,在“菲林诉百度”案中,不具有个*特征,不具有***。又如2019年岁尾,在“腾讯诉盈讯”案中,深圳南山**认为,具有一定的***。
人工智能创作,多由互联网企业组织,其本质上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假借于物”进行创作。我们常见的自动创作,如智能写诗、财经体育类新闻写作等均为此类。这类创作主要服务于规模化与个*化的内容生产需求,算法是“机械手臂”,但人类才是创作的“大脑与灵魂”。在智媒时代,但能否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2016年8月,**颁布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已经在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我国版权法是“西学东渐”的产物,”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的争议,多集中在内容“***”。如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5]与王迁教授不同,北京大学易继明教授主张,“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判断的客观标准,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6]另外,应视情况取得第三方的**,否则将面临版权**指控。如,历经两年多的,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全部胜诉。
二、游戏**是“合理使用”,还是“**的谷阿莫”
游戏**的版权争议,2019年因系列禁令被推至风口浪尖,但其并非新问题。在与游戏**有关的争议中,玩家将其游戏过程在上**,或者将其游戏的精彩片段剪辑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此行为是**使用,还是合理使用?此与前些年,用户剪辑**作品,在UGC视频平台上传、播放,*质类似。事实上,国外的任天堂、育碧、EA、暴雪、微软等游戏公司,与游戏**、短视频平台,与商业化主播、普通用户等建立有序共赢的关系。[7]
在合同法框架下,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明确规定,否则将被停止服务,且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暴雪**对于电子竞技比赛,也有明确的“社区赛事”与“自定义赛事”**要求。[8]国内,腾讯、网易等公司,在其**与服务协议中,同样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游戏内容,包括游戏整体、游戏要素,与游戏运行的连续画面等。在**的系列禁令中,不能进行涉案游戏**业务。在此之前的2016年、2017年,****与YY**均因未获**,分别被判赔110万元与2000万元。[9]
商业主播的游戏**行为,商业*强,再现了大量游戏作品内容,包括游戏连续画面与游戏元素。有部分观点认为,游戏**具有高转换*,是一种对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此观点有待商榷。类比“改编”行为,如将《斗破苍穹》改编成同名漫画、动画、电影,显然有高度转换*,但此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若是,版权产业赖以存在的“泛**改编市场”将轰然倒塌。源于此,在陆川“魔改”《鬼吹灯》**为《九层妖塔》电影时,不仅要得到天下霸唱的事先**,还需注意,在其行使改编权时,[10]显然,不是合理使用。
三、平**权治理是“打地鼠”,还是“唤醒鸵鸟”
自避风港规则创设以来,一直是互联网法律争议的焦点。从UGC视频平台,到搜索引擎MP3,到聚合盗链**。避风港规则之下,衍生的红旗原则之争,服务器与用户感知标注之争,云盘秒传问题,浏览器聚合转码问题,以及临时存储问题等,伴随了视频、音乐、文学、新闻、**、短视频、云等细分产业发展始终。十余年剑网行动,不同阶段的典型司法**,以及互联网平台**化转型,在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日渐成*的背景下,“避风港”规则是否到了调整的临界点?“避风港规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制度安排,其创设20多年后,在调整版权**问题上已显“力不从心”,易催生与鼓励平台的“鸵鸟心态”。客观而言,我们不能用20世纪的方法,解决21世纪的新问题,是时候考虑用“新技术”打击“**地鼠”了。
2019年3月4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包括可能的版权过滤措施。而不是仅仅承担事后移除**内容的义务。已尽力确保“权利人提供了相关必要信息的作品和其他内容”在其平台上不被公众获得;以及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充分实质*通知后,迅速采取措施切断链接,或者从网站上移除**内容。[11]
与此相关,美国已经开始对DMCA的现代化改革,与“通知删除纵容**地鼠”等问题,并对与DMCA的相关的CDA230条款问题进行了讨论。[13]中国**版权*在2017年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即提出,要在2020年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版权强国,基本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版权平台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另外,在国内有关云服务、小程序等**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争论,明确认定“通知删除”规则不适用于云服务等**服务提供者。**的杭州互联网**和二审的杭州中院作出了相似的认定。[15]两案在国内首次系统澄清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争议,并直面《信息传播权》与《**责任法》的规制协调问题,明确提出了“转通知”可以单*成为“**必要措施”的判断,以及“比例原则”在版权**中的适用逻辑,殊为难得。
赛事**保护的问题开始集中出现。体育赛事**节目是以体育赛事为对象,通过导播、解说、远景镜头切换、特写等方式,创造*的对赛事进行全方位演绎,最终由多种连续画面与声效形成精彩的视听内容。在“**”中,互联网公司并非是简单的传播者的角色。腾讯、苏宁等均有专业的赛事**团队、设备与场地,会在接收到承载版权内容的信号后,
在2006年的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中,英格兰迎战厄瓜多尔,赛事60分钟时,双方仍然互交白卷,英格兰获得前场任意球,贝克汉姆再展圆月弯刀绝技,球定乾坤。现场制播团队与广大的球迷通过屏幕记录了绝杀的精彩镜头,至今令人记忆犹新。此画面绝难有如此影响。在互联网公司携新技术、新模式进入体育产业,我国各界对赛事**节目的可版权*、**的权利划分等问题却存在巨大争议。屡禁不止的**分流了**网站的大量观众,权利人流量变现的愿景遭遇危机。2017年中超联赛被**场次240场,**比例为****,共发现****平台57个,****链接1248条[16]。其背后原因,应予以深思。
有的主张以***的有无区分,有的主张以***的高低区分。新浪诉凤凰案二审中,法官认为,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意味着前者***高,后者较低。[17]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否认诸如MTV类的“录像制品”具备一定***的事实,但该内容的***程度却难以客观判断。无论如何,“***”概念本身过于抽象,霍姆斯即提出,由仅仅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来判断作品的价值是件危险的事情。另外,传播权项下有广播权与信息传播权之分。[18]但是,“**”恰恰是有线形式的非交互出传播,处于广播权与信息传播权规制的交叉真空地带。事实上,在国际条约中,**的法律规制困境已经被WCT第8条所解决,[19]期待我国以“大传播权”统领所有传播行为。
5月2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是对《罗马公约》《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的进一步补充。[20]自2012年以来,推动越多越多的**批准、加入《北京条约》,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待互联网**版权问题,需要有新的视角。以上问题源于技术破壁,涉及对一国版权经济与互联网发展水平的衡量,版权政策的调整,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需提要钩玄。
当微软小冰创作的内容与自然人作品无异,腾讯Dreamwriter的署名新闻被广泛接受之时,我们是否仍要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当前,英国、新西兰等**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等**与地区也开始制定新的规则,我国版权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有充分的“制度自信”,未来需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作出回应。
针对平**权治理,欧盟通过的新版权指令,将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和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是否应当借鉴《欧盟版权指令》**7条的规定,给平台设定版权过滤义务和**寻求义务,需要认真研究和实践,我们应考察其法律修改的特定背景与目的。今年“剑网行动”的主题是“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我们目前应本着实践先行的理念,[27]另外,我们需要科学界定云与小程序等**互联网服务的责任边界,在2020年3月12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人大在该法**195条中规定,[28]此开放*的必要措施规定,将有利于推动“转通知”成为**的必要措施类型。
2019年9月份,各界期待该问题的尽早解决。赛事**画面的保护问题,还涉及到电竞赛事的保护问题。后者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传统赛事**需要得到赛事组织方的**,电竞赛事**则针对游戏作品及游戏运行而形成的连续画面。游戏作品及游戏连续画面本身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传统赛事则不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电竞赛事**画面的版权法属*更强,权利结构也更复杂。业界期待未来法律能将“表现形式相同且具有***的视听节目”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加以保护,删除录像制品以避免主观的***高低之争,同时,创设大“传播权”概念涵盖“广播权”与“信息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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