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赛事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建立规范的比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与**赛事活动有关的组织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按照“谁主管、谁”“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各级**协会应建立纪律委员会(或相应职能机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同时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处罚效力: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比赛和场地比赛,所作出的所有处罚都将同时适用于后续处罚期限内的和场地赛事。
比赛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由各级**协会发布。
在中国**协会参与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中国**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赛事组委会(或成立相应机构)进行处理,并报中国**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由组委会上报中国**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在中国**协会单位会员或其他办赛主体举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执行。办赛单位将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处罚建议报赛事举办地属地**协会纪律委员会(或相应职能机构)处理。
各级**协会做出的处罚决定可报上级**协会备案。如超出本级**协会处理权限的,可报上级**协会处理。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发布处罚决定的**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罚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处罚的条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或合并执行;本规定中的处罚可以与其它相关规定的处罚共同执行。
不包含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三章 纪律准则
第七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纪律准则
**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要协同做好**赛场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赛场秩序,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等措施,引导运动员规范参赛和现场观众文明观赛。在赛前要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参加**赛事活动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人员、技术**、竞赛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严禁以下行为:
**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配合安检,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理*观赛,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严禁以下行为:
在赛场内观看**比赛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比赛运动员进行交流;不得与任何人说话和谈论牌情(回答裁判询问时除外);不得指出任何违例和错误;不得就任何涉及事实或者规则的问题发表言论(回答裁判询问时除外);不得走动看牌;观看使用屏幕的比赛时,不得在能看到屏幕两侧情况的位置上看牌;未上场运动员不得观看本队的比赛。
第四章 运动队违法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运动队发生违规,视违规情况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理,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理。运动员发生违规,还将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等相关人员,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涉嫌**的,移交监察**或者司法**,依法追究**责任。
运动员资格造假。处以:涉事运动员(队)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涉事运动员禁赛2年;参赛单位禁止参加该项比赛2次。
第十二条 报名确定后,未向组委会和赛事主办单位说明理由无故弃权者,对报名单位或运动员处以:通报批评,并禁止该报名单位或参赛运动员参加同项或同类比赛1次。
第十三条 运动员冒名顶替参加比赛,包括使用他人账号设备冒名顶替参加比赛,或者在同一比赛中使用多台设备或多个账号进行比赛。视情节对涉事运动员(包括冒名顶替者和有意被冒名顶替者)和参赛队(对、人)处以: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当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
第十四条 在赛场及赛场周围非吸烟区域吸烟;饮酒后进入赛场,或在赛场内饮用含酒精的饮料。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
第十五条 进入赛区(包括赛场及公共区域)未按规定着装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不改正者,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六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参加比赛开、闭幕式、颁奖仪式或其他组委会组织的必须参加的活动。对全队处以:通报批评。在设有奖金的比赛中,视情节扣除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奖金。
第十七条 通过违规通信、智能AI设备、他人指导等辅助手段进行比赛。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1-3年。
第十八条 比赛期间,利用各种非法手段传递、泄露和获取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3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1-3年。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以事先商定的各种非法手段传递、泄露和获取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项目黑名单;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受到本条处罚的涉事运动员终身不得再组成搭档参赛。
第二十条 比赛中或比赛后私自篡改记分,弄虚作假。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禁赛2年。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比赛中进行内部**,有意输牌,存在让分行为和接受让分行为,严重损害他人(队)利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参赛队(对、人)本次比赛的资格及成绩;涉事人员禁赛5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针对**比赛过程和结果的,操纵比赛。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参与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项目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获得***比赛成绩或谋取***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与赛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幕后利益**。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运动员(队)通报批评、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项目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视情节,处以:涉事人员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有故意伤人行为的,禁赛2年并通报批评;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处理外,禁赛3-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禁赛。
第二十五条 在赛场及空间(含各类赛事联络群组)使用不文明言语引发事端,攻击**他人,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5年。
第二十六条 比赛期间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采取消*比赛、无理取闹、罢赛、封堵赛场等行为故意干扰阻碍比赛,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运动员所在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3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
有意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照价**外,处以:涉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禁赛2年。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赛场**行为,如**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者禁赛5年及以上、将其列入**项目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移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对比赛等存有异议应当启动申诉程序向赛事组委会反映,不得针对肤色、种族、民族、*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发表歧视*言行。对违规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禁赛3年以上,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列入**项目黑名单并追究违规主体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参加与其相关的会议、活动。对运动队领队或教练处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出国比赛,出现**行为,受到赛事组委会、其他国际(**、地区)**组织处罚者,经调查核实,可按本规定对该**行为的涉事队(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如受到取消比赛成绩处罚,则因赛事成绩产生的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同时收回,已授予的技术等级称号降低或撤销。受到禁赛处罚的运动员,禁赛期内同时取消注册资格,不得作为注册运动员在任何会员单位进行注册。受到禁赛处罚的会员单位,禁赛期内同时取消注册资格,不得注册任何运动员。
第三十三条 运动队中出现运动员违法违规****,除给予运动员本人处罚外,
第三十四条 运动队中的**、领队、教练等工作人员直接指使或参与了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按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运动队中的领队、教练对运动队缺乏管理,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青少年**赛事中,运动员出现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除对涉事运动员进行处罚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运动队相关教练员追加如下处罚:
处罚期内不得以领队或教练身份组队参加任何代表中国青年队的国际、国内**比赛。
第五章 赛事组织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运动员(队)间的内部**、有意传递(泄露)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处以: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并将其列入**项目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比赛期间,不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品、**、有价**、支付凭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裁的吃请和各种休闲**活动;参与饮酒、、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次违反的,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暂停1年赛事工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参赛队成员有不文明举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当次赛事工作资格、停止1-2年赛事工作资格;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处理外,暂停3-5年赛事工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主办单位委派的赛事组织人员不得参加所组织赛事的比赛项目。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暂停本次赛事工作资格、暂停1年及以上赛事工作资格。
第四十三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对**赛场行为疏于管理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属地**协会应当配合体育、**、市场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观众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报告,并配合****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查办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2月1日生效的《中国**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和2020年11月6日生效的《<中国**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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