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副*长 朱寿发发布人:12315中心主任、芜湖市消保委秘书长 喻薇莉
芜湖市农业农村*市场与信息化科副科长 施云飞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科科长 郭玉锋
人民**芜湖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 朱颖 芜湖市烟草专卖*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 周泽群
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决策部署,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2年**消协组织消费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
“共促消费公平”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涵义:
四、消协组织年主题重点工作安排
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中消协和**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以下五方面的工作:一是积*开展年主题宣传,协同各方力量,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夯实消费公平基础,引导节约适度、绿低碳消费,促进可持续消费。二是强化热点问题的政策法律分析与议程设置,有效参与《反**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三是围绕新能源汽车、游戏、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残疾人消费、农村消费、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消费监督活动,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提升消费监督效能。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协作,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落实《消费教育大纲》要求,继续推进消费教育基地建设,联动开展“晓宇说消费”系列活动,深化“消协帮您选”共建共享机制,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化的消费信息需求。推动将**渠道建设纳入基础公共服务,严格**协同处置规则和属地责任,提高消费**化解效率,加大消费**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力度,联动开展民生重点行业企业的**分析,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
2021年,芜湖市市场*在市委、市和省*的坚强**下,围绕“保安全、优环境、促发展”三条主线,尽职尽责履行职责,不断创新消费新机制,消费工作取得**成效,被**市场总*通报为12315效能评价**单位,被省*通报表扬为2021年度消费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一、消费**处理情况
2021年度,其中,**3085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2.8%,处理率****,比去年同期下降7.9%,办结率****;接受来电来访咨询6408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9.9%。(如表一、图一所示)
商品消费类**19455件,占**总量的63%,与去年同期相比,**量增长42%。食品类、日用百货类、交通工具类、家用电器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量居前五位。与2020年相比,农用生产资料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食品类、通讯器材类**量增幅较大,分别增长162%、101%、91%、68%。(如表二、图二所示)
食品类
交通工具类
农用生产资料类
图二2021年度商品消费类**比例图
服务消费类**11395件,占**总量的37%,与去年同期相比,**量下降0.4%。与2020年相比,分别增长636%、156%、123%、123%、111%。(如表三、图三所示)
项目
变化幅度
餐饮服务
房屋装修服务
租赁服务
旅游服务
中介服务
电信服务
互联网服务
其他
图三2021年度服务消费**比例图
增幅较大的主要体现在质量类、计量类、安全类等质的**上,增幅分别为96%、85%、70%。(如表四、图四所示)
变化幅度
商标
合同
售后服务
价格
1.消费**占大宗
主要集中在电商食品、电商家用电器、线上游戏代练服务、线上外卖服务等领域。**的主要问题为:食品存在疑似变质、含异物、不新鲜、漏发少发、斤两不足等;家用电器存在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欠佳、“三包服务”拖延履行等;游戏代练服务存在平台规则不够清晰、随意封号、提现退款时间长等;线上外卖服务存在优惠券无法使用、送餐时间长、售后服务缺位,特别是人工不**或拖延处理等。
消费者**的主要问题为:虚假宣传,经销商、厂商相互推诿;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然效果不佳;维修中以次充好,虚假多报,不法*取差价;汽车续保押金退款难;强制要求购买车险等。
3.休闲健身消费**退款难
休闲健身产生的消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或**困难,关门**引发群体**;办卡时承诺优惠,履行时反悔造成**;在消费合同中或以“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转卡退费时收取不合理高额手续费或转课费;健身器材等基础设施维护差、用具多有损坏、服务质量低、消费体验感差等等。
校外培训类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就赠送课时退费无法达成一致;退款时间长,退课手续费高;虚假宣传,经营者主体和从业人员不具备培训资质;小班教学实为多人上课;服务质量低,从业教师时常更换;关门**引发群体**等。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相关消费**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为:购房意向金等退款难;经销商违规售卖人防车位、强制捆绑车位销售房屋、车位只售不租等;延迟交房,拖延办理产权**;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设计图纸与房屋实际存在差异;物业收费标准不明,收费不合理;虚假宣传,小区实际配套基础设施与宣**不一致等。
我*积*推进12315与12345热线优化归并工作,效能更加提升,表现在:一是接得更好。无论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消费者只要拨打一次,工作人员就会通过12345话务平台及时接收并转办,提升了热线接通率。二是转得更快。出现问题不放任、不回避,**时间寻找解决方案,流转稳定快速。三是办得更实。通过采取专人全天候督办、每月下发督办通报、每季下发效能评估通报等方式,促进县市区**时间分流处置,2021年度我市在全省12315效能评估中位列全省**。
三、积*探索消费**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情况
我*不断探索消费**多元化解渠道。一是2021年1月份在全省率先制定了《芜湖市ODR企业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指导我市ODR企业的发展与管理。至2021年底,我市已成功发展52家**相对集中、消费意识较强的企业成为ODR企业,ODR企业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解决消费**,提高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效率。二是积*探索“消费**远程视频调解”试点。于2021年8月份在全市市场系统83个单位全面启用“云视讯平台”为消费者线上解决消费**,解决了远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矛盾激化不愿与经营者见面、边远乡村消费者路途不便无法化解矛盾的困难,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经营者随时随地处理消费**,提高了消费工作效率,目前,我*已通过“云视讯平台”成功办理85件消费**,是全省最早采用云视频进行消费调解的单位,也是通过云视频调解数量最多的单位。
一是开展消费**信息公示。于2018年在全省率先开展消费**信息公示的基础上,积*深化实施消费**信息公示工作。至2021年11月4日,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此外,“3·15”期间、5月、6月、8月、12月,提高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定期在市*门户网站发布,向社会及时、准确反映消费热点分布、变化情况,为市场科学决策、执法提供参考。
为促进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市市场*及消保委牵头联合我市25个消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芜湖市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芜市监〔2021〕48号),指导全市在“十四五”期间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二是在全省率先建立“三化融合”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公示平台。将“智慧化+**化+网格化”三位一体体制融入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之中,促进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目前,我市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已全面落实,市级、县区级正在逐步推进。
按照省*、省消保委《关于印发2021年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的有关部署,我*及时制定了《芜湖市2021年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方案》的有效实施,2021年新增参创经营户1024户,超省*计划数264户;认定县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528户,超省*计划数298户;认定市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61户,超省*计划数38户;被认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6户,被认定数位于全省**。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中,将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评定内容,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参创企业及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开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2021年共发展承诺经营户737户,超省*计划数237户。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奠定了基础。
2021年“3·15”期间,我*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年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3·15”期间各类媒体共刊登、播放各类宣传稿件60余篇,公布消费典型案例20余件,播放消费教育宣传小视频10万余次;销毁食品、*品、***等19类假冒伪劣商品372种,总重量达13.04吨,货值105万元。通过这些活动的有效开展,有力宣传了年主题,
市市场*结合芜湖实际,围绕关系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全年共抽查流通环节汽柴油、食品相关产品、服装产品、小家电、农资产品、非医用口罩、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产品911组,不合格52组,合格率94.4%。其中,不合格产品涉及车用柴油2组、***7组、眼镜3组、电线电缆16组、消防产品2组、小家电6组、非医用口罩5组、服装及鞋类5组、陶瓷密封水龙头2组、电动自行车2组、家用燃气灶具1组、有机肥1组。
对部分重点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共监测食品相关产品15组、水泥产品5组、电线电缆产品10组、木家具8组、汽车塑料制品15组,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
开展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抽检14315批次,其中,食品抽检7625批次,不合格199批次,不合格率2.61%;食用农产品抽检6690批次,不合格217批次,不合格率3.24%。
开展*械化抽检工作,抽样635批次,检验590批次,检验不合格6批次,抽样过程中发现9例抽样异常情况,均按要求上报。

积*开展重点领域****工作,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5933件,涉案货值602.25万元,罚没款1837.31万元,移送****大要案40件,****立案数36件。
围绕“两节”期间热销商品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两节”期间共立案2210起,涉案货值168.97万元,罚没金额289.93万元,查办大要案11件,移送******5件,有力保障“两节”期间我市市场繁荣稳定。
聚焦重点区域和品种,开展2021年“*品春风行动”、“中*饮片、无菌和植入类**器械、儿童***等”各类****行动,共检查*品零售连锁总部23家次,*品零售企业2745家次,**机构578家次,**类**器械等生产企业29家次,**器械经营企业1944家次,**美发机构1624家次、儿童***经营单位808家次。立案查处*械化违法**436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68.7万元,罚没款240.38万元,吊销《*品经营**证》3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市共检查食品生产主体1103户次、食品销售主体9704户次、餐饮服务主体6889户次,各类批发、集贸市场350户次;共立案查处假冒伪劣食品**419件,罚没款163.94万元,移送****大要案19件,****立案查处15件。
开展保健食品行业****,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741家次,出动执法人员14251人次,检查发现问题1392处,责令整改650户,立案处罚236件,罚没款7.59万元。
组织实施重点节假日市场价格、名优白酒价格、房产中介乱收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机构价格专项治理等专项行动。全市共清退违规金额782.51万元,查处价格违法**55件,罚没款114.66万元。
全市市场部门通过网剑行动检查*品销售企业71家次,检查**器械销售企业56家次,检查**器械**服务第三方平台3家次,检查***销售企业49家次;立案调查*品销售违法违规**1件,查处**器械销售违法违规**1件,责令**器械销售企业整改1家次,查处利用销售违法违规*****1件;网上检查网站、网店3450个次,现场检查**平台企业442个次,督促**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1条,责令整改网站21个次,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实体店“餐饮安全你我同查”484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2个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1件,查处互联网***竞争**2件,查处其他违法违规**5件。
开展集中打击清理传销专项行动,共捣毁传销窝点44余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137人次,阻击流入参与传销人员77人,移送**线索2件。
十、典型案例
2020年1月7日,芜湖市市场*收到省*移交线索,显示芜湖市的科勒门店使用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5月10日,但发现该店的监控设备已于“3·15”晚会曝光后第二天全部拆除。执法人员不放过蛛丝马迹,深挖线索,并当场予以取证留存,随即前往与该店为同一经营者的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但在该店电脑上未发现个人信息资料。执法人员没有轻易放弃,至此,经查,上述信息是当事人在外参加活动时取得,目的是询问潜在客户是否有购买两店商品的需求。当事人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九条**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及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应当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布,罚款人民5万元的处罚。
并于同日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于2020年7月30日取得中江苑项目部分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证》,编号为:(芜)房预售证第(2020)077号,
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证的;……”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4500元的处罚。
2021年12月31日,在该店内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口子窖”等6个品类共27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其中上述“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0716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口子窖”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产品。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049709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调查过程中,不能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更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认定**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行为,没收、销毁**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商品、罚款人民13548元的处罚。
2021年11月2日,镜湖区市场*接到群众**,称镜湖区蓝湖郡小区15栋2单元西梯于7月17日下午4点左右突然坠落,且此台电梯一直存在质量问题。该*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小区的维保公司即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保记录不全,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在查办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维护保养电梯的过程中,还发现了当事人存在违规开启电梯的违法行为,即2021年12月10日清晨7:30左右,该单元的东梯也发生了故障。为避免业主当天无电梯可乘坐,于早上7:55左右重启使用已因故停用的西梯,致使6月10日当天该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一直带病运行,至下午3:26分许,该电梯突然发生坠落,所幸案发时轿厢内无人,未导致**事故。又查明,2021年5月21日清晨,15号楼2单元西梯在重启投入使用后,当事人一直未向市场部门报告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的规定,分别构成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和未履行报告事故隐患义务的行为。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290.32元;2、罚款人民60000元。
2021年3月份,弋江区市场*接到消费者的**,称其购买的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包装袋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5月12日与2021年6月23日。接到**后,区*稽查大队及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证,现场检查其库存产品和包装车间产品未见产品标注双重生产日期现象,消费者**中所称的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的产品已无库存。“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为该公司受委托生产,公司收到并自行喷涂生产日期后,当事人称出现双重生产日期现象的原因为,前一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因操作工不识字加之粗心大意,在本次生产中,使用了这些遗留包装袋,并且又打印了一个生产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罚款人民10000元。
2021年9月4日,镜湖区市场*赭麓所接到一名消费者**,称其于2020年12月底在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在卧室外阳台现浇5公分厚水泥及阳台外立面,在验收时消费者发现该现浇阳台只有3公分,消费者所有的三套住宅均存在该问题,其认为该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
赭麓所工作人员接到**后立即调查核实,并于5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与装修公司表述的内容仍存在差异,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装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免收装修款5万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近年来,房屋装修服务一直是消费**领域的热点,消费者最常反映的问题包括临时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差等,本案即为其中一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行为。”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卧室外阳台现浇5公分厚水泥”,但经测量水泥实际厚度仅为3公分,与约定规格差出接近一半,可认为经营者事实上已构成了违约。因此,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经营者为已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等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先查看对方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详细审查施工方案、工期及验收程序等内容,明确材料明细表上的品牌、价格、材质和尺寸等重要信息,并应约定好保修期限及违约金的赔付等条款;遇到消费**时,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或向****,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2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健身房办理为期四年的健身年卡,实际支付2000元,并签订了格式合同。目前年卡剩余一年期限,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申请,但经营者要**取实付款全额25%的转让费,消费者认为费用过高,希望减免转让费,但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我*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减免部分转卡费。
点评:由于健身服务的消费模式多为预付式消费,消费金额高,使用周期长,由此*易引发消费**。当前,很多健身服务经营者往往会开展“年卡”“季卡”等优惠充值活动来吸引消费者,但当消费者中途想要退费时,经营者却会要求扣除金额不等的“转让费”。那么经营者是否有权收取转卡费?这取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约定了转让费支付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转卡费,那么经营者无权收取转卡费。第二,合同中对转卡费有明确约定的,应判断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着重说明了转卡费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转卡费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负有以**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义务,即对该条款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突出显示等。如果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就转卡费条款已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说明(如该条款字体不同、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着重突出的),消费者也接受并签订合同,那么经营者收取转卡费的行为属于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合法行为;否则该条款无效,经营者无权收取转卡费。本案中,消费者提出合同中虽约定了25%的转卡费,但未详细说明是消费全款金额的25%,还是消费剩余金额的25%。《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本案中,应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消费者提出的减免转让费的要求是合理合规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健身消费应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健身机构;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将服务项目、使用年限、退卡事宜等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签署书面合同;理消费,保持清醒,避免冲动消费,避免一次预存大笔金额,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5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便利店购物,结账时使用了一张10元纸,但工作人员称没有零钱找,要求消费者手机支付或取消购物。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经营者当场协商未果,向12315**,要求经营者**并整改。
我*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就拒收**问题向消费者进行**,并承诺将按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点评:近年来,移动支付方式的逐渐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不稳定的地区或者不*悉使用智能手机的群体,并不适合或习惯使用移动支付,但经营者却要求仅接受此类支付方式,从而引发了部分消费**。经营者的此类行为既损害了人民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以人民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的规定,人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拒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强制**。”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有权选择使用**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付款,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推脱或拒绝**,从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类经营主体应尊重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不得采取歧视或非便利措施排斥**支付,造**为的“数字鸿沟”。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支付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发现经营者有拒收或者歧视、排斥使用**消费的行为时,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25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12315中心反映,其于某门店购入价值6200元的电动车一辆,前往交管部门为电动车上牌时却发现该车辆没有车架号,无法办理牌照。交管部门告知消费者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属于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于是提出退货,但经营者却一直拖延处理。
我*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处理,并补偿消费者500元。
点评:近期,芜湖市全面开展电动车集中免费登记上牌工作,对有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交管部门针对电动车上牌申请资料作出明确规定,购车证明及合格证如遗失,应签署电子承诺书。同时需提供车辆车架号、电机编码、车辆外观等照片(如车辆加装遮阳棚等需提前拆除)。由此,与电动车无法上牌、合格证缺失等有关的消费****增加,主要集中在“经营者以车辆出现损耗为由拒绝退款”、“三包承诺不兑现”、“经营者与厂家互相推诿”等问题上。应当做到:……2、提供**、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的规定,电动车车架号是车辆的***明,其与电机编码均属一辆**,若出现缺失、重复、过期失效等情况,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怀疑车辆为非正规厂家产品,此时经营者应积*承担退换货责任,不得无故拖延拒绝。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动车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经营者;应仔细查看车辆的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强制产品****(或制造**证)、质检报告、“三包”规定、电机编码、车架号等产品证明材料;仔细核对产品类别型号是否明确标注、产品是否标注有“3C”标志,随车的配套附件是否齐全;注意索取并保存好相关购买凭证、**等以作凭证;如遇消费**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28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提供游戏代练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代练服务,经营者承诺如游戏未获胜则全额退款。后消费者发现代练人在进行游戏时未经同意使用了消费者账号内的一款价值20元的道具,最后游戏结*也未获胜。消费者要求退款并**道具损失费用,经营者却不予处理。
我*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处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作退款和**处理。
点评: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促进了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催生出一种新兴的消费类型——游戏代练。游戏代练指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由代练人登陆消费者的游戏账号,通过代打游戏或者组队陪玩等形式实现升级、获得装备、提高胜率等特定需求的服务。游戏代练服务随着手游市场的发展规模逐渐扩大,也导致相关消费**频繁发生。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代练服务,经营者承诺游戏未获胜即退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在游戏实际未获胜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按承诺为消费者作退款处理。本案中涉及的另一问题在于,代练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了其账号内的游戏道具,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具有一定的**价值。《民法典》明确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其中**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其规定,”正式将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因此,游戏道具是消费者的合法财产,当其权益受到**时可以主张**。本案中,代练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游戏道具的行为已**了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享有依法获得**的权利”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之规定,经营者应合理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代练服务或其他类型的游戏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经营者制定的规则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所在;应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妥善保管各类**凭证,尤其是经营者承诺等重要信息要及时截图留存;在发生消费**时,尽快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
2021年是“十四五”开*之年,我*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的决策和部署,高度重视,强化**,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打击**假冒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
2021年,市农业农村*以**、农*、肥料、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深入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先后开展了春季**市场专项检查、夏季**制种基地专项检查、秋季**市场专项检查、禁用农*****行动、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巡查检查728次,共出动执法人员2145人次,检查企业3055个次,监督抽检农资数482个,查处**假冒农资**19起,结案8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金额1.7377万元,罚没金额8.8175万元。未发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况。
二、工作措施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度消费工作报告
2021年我委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以多种形式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为确保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消费购物时环境卫生的安全整洁,及时消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安全隐患,我委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多次开展公共场所执法督查工作,共督查检查各类公共场所67户,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公共用品用具监督抽检32户。其中对36家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法规和规范的公共场所单位给予当场给予指导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对3家问题突出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对**产品和餐饮具集中**单位的执法监督情况
为督促**产品和餐饮具集中**单位认真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产品和餐饮具集中**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我委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先后对13家**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了16户次数的监督检查,对18家**产品经营单位开展了19户次数的监督检查,对2家餐饮具集中**单位开展了2户次数的监督检查,并对1家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产品经营企业进行了处罚。
为强化非公**机构**防控和规范诊疗工作,我委组织开展了对全市60余家非公立**机构的新冠**防控和规范**服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于2021年3月先后开展了**非公医院开展依法执业飞行检查和全市二级及以上**机构和县区基层**机构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暨**质量安全督查,于6月至6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各级各类**机构的**现场核查和基层民营**机构的规范诊疗专项督查工作。放射诊疗30户次数,传染病防治监督359户次数),共查处**42起(其中**卫生16起,放射诊疗6起、传染病防治20起)。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规范生产和经营活动工作,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卫生,我委对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了69户次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中集中供水单位25户次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43户次数)。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社会宣传情况。
我委牵头联合市民政*、市人社*、市医保*、市总工会大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一是进企业开展系列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市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经开区社会事业*、经开区疾控等单位深入中车浦镇庞巴迪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通过座谈的形式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并开展急救知识培训、健康义诊、发放宣传手册等系列活动。充分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服务落到实处。二是召开专题讲座。市卫健委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三是组织编写线上职业健康知识问卷,开展职业健康知识有奖问卷活动。四是推送职业健康宣传**,市县区各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基层公卫医生,通过智医助理平台,向社区居民(村民)、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推送职业健康**。宣扬职业健康知识,树立职业健康理念。五是积*利用**,扩大宣传面。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2021年度消费工作报告
2021年,芜湖市文化和旅游*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己任,依法履职,锐意进取,全心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全年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拓展**渠道,其中:件1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15件、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平台转办2件,涉及文化、出版物市场,旅游市场、**市场等行业类型,均按照职能设置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程序规定,形成受理及时、流转通畅、处置快捷、查办有力的工作*面。
检查经营单位720余家次,立案16起,结案15起,责令整改网站7家次,指导注销或依法提请注销网站10个,收缴****及其他非法出版物731本(册)。
二、文化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具体举措
本着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其中不乏**的案例。
2021年11月,市支队执法人员当即约谈该景区三名负责人,对景区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出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并就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要求。并作出承诺,
2020年1月,市支队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处罚时,发现芜湖市某家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购买的非法出版物予以退还,并**相关费用,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
我*将加强文化市场消费的宣传引导,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明确法律责任,依法经营。另外,加大执法力度,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检查。适时分门类组织开展文化市场****行动,营造安全、健康、繁荣、有序的文化消费环境。
芜湖市**监督管理*2021年度消费工作报告
2021年度,芜湖市**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将互联网**、各类**场所、非法集资,套路贷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部纳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制度,取得积*成效,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的底线。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1、建立落实“街道社区巡查、县区排查、市级督查”**工作机制。发现违法线索,**时间联合现场处置,将打早打小落到实处。
2、实行“双承诺”、“红黄牌”机制。针对**风险高发的重点商业楼宇,通过签订承诺书,有效调动物业的管理积*,落实属地街道的责任。
3、落实《芜湖市地方**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建立《芜湖市地方**消费争议**台账》。明确各级**部门针对群众**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进一步畅通群众**渠道。本年度共接待群众**并妥善处理30余起,
4、积*落实**主体注册评估机制。我*严格落实联合评估机制,严控新注册企业及分支机构审批,及时掌握存量企业风险底数。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排查活动,针对“冒烟指数”较高的公司,逐一开展排查,未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6、开展财富类公司排查工作,共排查**公司713家,暂未发现存在高风险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未开展业务的存量第三方财富公司有序退出中,表明我市财富类公司**风险整体可控。
7、创新宣传方式。多媒介、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处非标语口号,提醒群众加强防范意识。针对新媒体时代传播迅速、受众面广的特点,联合安信**投教基地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提升宣传教育效果。2021年,**的丰富了受众群体面。
8、工作积*主动。主动对接公、检、法部门,探索行刑衔接机制,联合3家共同签署地方**协作备忘录(目前市中院正在走流程)。发挥安徽证监*、中证协的平台优势,积*开展宣传防范工作。
通过一系列的建章立制及宣传教育工作,我市**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我们的工作也取得了积*成效:
1、2021年度我市实现陈案积案化解14件,2021年度新增非法集资**7起,同比下降53.3%,发案数从全省第7位下降到全省第9位;发案**0.73亿元,同比下降78.5%,发案金额从全省第6位下降到全省第9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初见成效。
2、基本化解属地互联网**风险。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P2P公司存量业务全部清零,**人**实现稳妥兑现,濡江**转型小贷工作稳定推进中。
3、基本控制属地**公司风险。2021年10月,在省***的统一部署下,我*开展713家存量财富类公司排查工作,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进行记录。经实地排查,暂未发现存在高风险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未开展业务的存量第三方财富公司有序退出中,表明我市财富类公司**风险整体可控。
4、“校园贷”“套路贷”现象**减少。经过各部门的严厉打击,我市“校园贷”“套路贷”现象基本销声匿迹,今年以来,我市**系统暂未收到一起关于“校园贷”“套路贷”的有效**。
中国人民**芜湖市中心支行
2021年度消费工作报告
2021年,人民**芜湖市中心支行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协调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持续夯实**消保工作基础。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亮点工作概览:
★成功创建省级**教育示范基地。采取三方共建模式,依托安信*******者教育基地,共同打造涵盖**业、**业等**领域的“大**”教育基地,也是省内**非**机构申报并创建成功的省级**教育示范基地。
★高标推进高校联盟工程。以**知识进校园、**知识进课堂、**知识进课程、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构建面向**群体的**教育长效机制。
★芜湖市**县域****多元化解机制成功落地。指导辖内无为县支行成功推动建立无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芜湖市中支推动县域建立的******调解组织,已受理并成功调解3起人民**委托调解的**借款****。
协调芜湖市地方**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参加访谈交流,实地走访邮储**、扬子农商行开展座谈,
一、夯基垒土,
二、因地制宜,构建****多元化解机制有成果
延伸县域****多元化解机制触角。指导辖内无为县支行成功推动建立无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芜湖市中支推动县域建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遵循调解自愿、**便民原则,受理**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调解等**,调解协议可经司法确认。成立后,调解委员会已受理并成功调解3起人民**委托调解的**借款****,均为个人与商业**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合计306.3万元。
三、指导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工作有提升
芜湖市烟草专卖*(公司)
2021年度,在市委、市组织**下,市烟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烟草市场管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消保工作开展情况
我*在市委市和省烟草专卖*的正确**下,在公检法、市场监督、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化“互联网+机制”,与市市监*、市网信办、市教育*进行电子烟****;与芜湖市交通*、长江航运***芜湖分*开展水域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中,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威慑力,打假打私行动为打击假冒伪劣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作出了贡献。
全年度,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和**烟草专卖品等各类涉烟违法**行为,共查获各类涉烟违法违规**2568起,其中5万元以上**129起,同比增长50%;查获涉案卷烟97395条,同比增长17.7%,其中假冒卷烟24830条,同比增长23.7%;**卷烟640条,同比增长66.1%;破获国标**6起、省标案3起,**15人,判刑21人。有效震慑的制假售假**、净化了卷烟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先后开展“云网2021”专项行动与“守护成长”专项行动。
“云网2021”专项行动方面,依照省*部署,开展元旦、春节两节专项行动,在**高度重视、全体专卖人员共同奋战下取得了丰硕战果。行动期间,共计查获**504起,其中5万元以上**47起,查获各类违规卷烟32195.56条,涉案金额达776.32万元,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同级烟草***。
“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面,严格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总*、**烟草专卖*要求,与市市监*联合发布《芜湖市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与市监*、**院、**等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校周边专项检查,对全市电子烟零售点进行摸排建档和宣传检查。行动累计清理清退电子烟实体店37户,约谈电子烟实体店负责人3人,清理自助售卖机2台,查处电子烟**2起,其中一起与***联合侦破的“上头电子烟”**,抓获*******39名,查处**人员146人次,缴获管制**合成素50.5ML,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我*始终把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市场的重要手段,2021年利用多种形式全面深入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强化意识,营造打假氛围。先后多次开展流动服务普法宣传、卷烟打假进社区以及“3.15”有奖知识问答等多样化活动,
销毁假冒伪劣,打造诚信红榜。在市消保委的统一安排下,公开销毁一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毁的假冒伪劣卷烟近两百个品牌,累计11691.1条。推进**,2021年度对50家诚信经营零售户予以公示授牌,对倡导守法经营、维护消费权益起到了积*推动作用。
处理热线**,对**消费者权益行为坚决说不,查实175起,累计查获各类违法卷烟近9000条,破获5万元以上**1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314万元。2021年底,围绕服务直通车建设工作,运用信息平台,
二、2022年工作计划
2021年芜湖市烟草专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烟草制品方面有待加强;二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仍要进一步提高。
2022年,我*将继续在市委市的坚强**下,积*依照市消保委的任务部署,结合烟草部门工作实际,切实从维护广大卷烟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扎实做好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深入卷烟打假打私,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争取行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1年度,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年主题,以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在基础建设、社会监督、消费教育、**处理、新闻宣传以及放心消费创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被中消协表彰为2020—2021年度消费**集体。
比去年同期84096件上升24.1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2954万元(含12315中心)。调处率达****。充分发挥“诚信承诺联盟”机制优势,督促入盟企业建立和解机制,就近就地快速处理各类消费**,全年共和解消费**12836件,有效强化了企业自律意识。
积*探索**解决消费**的新路子,在全省率先制定《芜湖市ODR企业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开展**解决消费**工作,促进我市当年发展ODR企业36户,成功和解消费**3191件,有效提升了**调解效能。在全省率先启动消费**远程视频调解试点工作,为因**、边远或双方矛盾激化不便现场集中调解的消费者提供云视讯平台进行远程视频调解,目前已成功办理85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不断深化诉调对接工作,在建立“消费者权益**调解工作室”和“消费者权益**巡回**”两个平台的基础上,积*支持消费者对金吉鸟健身服务中**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提**讼;积*向省消保委就**服务计息问题提供公益诉讼线索,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消费约谈,对消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消费约谈,促进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多管齐下开展社会监督,不断优化效能
围绕商超购物、家电维修行业**情况及服务满意度问题,组织开展了商场超市购物服务、家电维修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并形成调查结果,调查分析点评了上述领域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加强、落实行业自律、警示消费风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向社会作了发布。
为净化建材销售市场消费环境,联合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启动开展“建材市场消费环境大巡检”;配合市场部门开展长江禁渔专项检查以及“粮食市场专项检查”;配合省消保委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消费体察”等相关活动,强化对商品与服务的社会监督。
在2020年发展消费志愿者队伍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力度,在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中发动征集了23名年富力强、文化水平高、消费经验丰富的志愿者加入全市志愿者队伍。志愿者在参与消费调查、放心消费创建、消费宣传上发挥了重要的助手作用,促进全社会对消费事业齐抓共管浓厚氛围的形成。
围绕民生和消费**热点,突出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远离消费陷阱,防范消费风险。先后发布了《购买汽车需理,商家诚信更重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提示》、《购买黄金珠宝饰品消费提示》、《春节期间消费提示》、《暑期消费提示》、《中秋国庆消费提示》等多篇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问题”开展消费教育。针对**反映的情况及建材市场大巡检暴露的问题,联合辖地市场所深入部分企业,以案说法,深入剖析经营者存在的定金收取、合同履行、售后服务、销售宣传等方面问题,强化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针对“话题”进行消费研讨。针对消费志愿者作用的发挥、ODR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行座谈,以座谈提高企业及消费志愿者责任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对象”建立教育标杆。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方针的落实,市级与湾沚区两级消保委在**美丽乡村示范村湾沚镇桃园村建立了农村消费教育示范点,以点带面,促进更多的乡村重视消费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15”期间,组织开展了14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为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合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情景剧形式,在公交车载、楼宇、社区、商场、商超等载体播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普及《消费者权益保**》,走进芜湖交通经济广播《公民与法——芜湖普法之声》,使宣传教育更生动。
四、持之以恒抓好放心消费创建,不断提升消费满意度
按照省31个部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联合全市25个部门共同制定了《芜湖市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放心消费创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十四五”期间放心消费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导。
超省*计划数298户;认定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61户,超省*计划数38户;被省*认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6户,为全省最多的市之一;发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737户,超省*计划数237户,放心消费创建成果的取得有效地优化了消费环境。
为贯彻省委、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全面拓展消费需求有关精神,展现芜湖地方特,推动芜湖消费升级,我们在全市积*筛选推荐自愿参加全省活动的15家企业申报“安徽特伴手礼”和“长三角特伴手礼”,经省消保委测评,我市飞龙铁画和储氏铁画入选“安徽省特伴手礼”,其中,飞龙铁画入选“长三角特伴手礼”,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特消费提供了样板。
安徽省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8月份组建,芜湖作为配合组建单位,与合肥、滁州、淮南等4个市共同成为**届家装委员会成员,专委会的成立将为消费者提供家装消费专业服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家装消费者的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
2021年10月31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通过某房产中介购房,已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付5000元中介费,现中介又提出要收取6100元的服务费,消费者认为协议中并未与中介约定该笔款项,但中介称除非消费者全款购房,否则必须交钱,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不再收取服务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中介收取费用的具体项目及数额,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本案中,消费者已按约定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经营者如需收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款“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的要求,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并征得同意后方能收取。因此,本案中,经营者强制收取合同中未注明的服务费属于违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当前,多发于房产中介服务中的**除上述违规收取未明示费用外,还包括虚假承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等,如:向消费者收取意向金,承诺不买可以退回,但消费者提出退款后却得不到履行;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房屋内曾出现治安**、房屋产权时限、房屋存在未缴清的水电或物业费用等重要信息。在此,芜湖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选择机构要谨慎。如需要通过中介租房或购房,要选择正规的、**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人**时,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还要注意营业执照、备案**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情况可以通过“芜湖房地产**信息网”查询)二是签订合同要用心。一定要坚持与房主见面,现场看房,并查看有关房屋的各种手续,商谈房屋租售价格,然后再签订中介合同。对所签条款要逐条推敲,文字表达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所有条款内容都要确实弄清,真正认可,不要勉强签订。签订合同后要保留好所有的**凭证,以在出现**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5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5月10日在某开发商处交付了6万元购房定金,因该开发商要求必须购买车位,所以消费者同时也交付了2万元车位定金。消费者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必须购买车位的行为属于捆绑销售,并不合理,要求退回已支付的费用。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回全部购房和车位定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目前的房地产销售市场上,部分开发商出于快速收回**成本、增加销售利润等目的,在销售房屋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车位,这一行为即通常所称的“搭售”,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搭售”导致的消费**。我委分析认为,《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对上述法条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权的行为:……(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可见,经营者的“搭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权。另外,由于开发商强制“搭售”车位的行为变相抬高了商品房的**价格,从事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价格;……”的规定,此行为还涉嫌构成价格违法。开发商强制搭售车位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给予合理的处置。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之前应充分了解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证”等重要信息,并注意结合自身条件选购房屋;勿轻信宣传且谨慎付款,尤其是对自己不太了解的政策等关键事项,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应在咨询相关机构后再做付款决定;对经营者存在的强制搭售车位等行为,发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向经营者反映或向相关部门进行**。
2021年2月10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英语培训机构为小孩报名了一个课程,目前还剩余约50多节课程没有上,但是该机构在“双减”政策出台后,因证照不齐全等问题被教育部门要求停业,消费者于是提出退款,但经营者却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回剩余课程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等规定逐步落实,一些进行学科类教育的培训机构面临着调整课程时间,甚至是停止营业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为数不少的退费**,本案即是其中一例。我委分析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双减”政策导致课外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应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价款义务对于购买课程一方明显不公,选择与培训机构重新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约定培训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也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课程费用。本案中消费者提出的退回剩余课程费用的要求是合理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退回相应费用。
“双减”政策出台后,校外培训机构面临较大变化,消费者在面对这一特殊情况时,应当仔细阅读与经营者签订的培训合同,弄清自身的权利义务所在,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过度,从而导致培训机构的情况进一步恶化,最终损害到自身的利益。在此,我委提示广大消费者:(一)对于已经签署培训合同的消费者,因政策调整,有的培训线下变线上,学科内容进行调整,培训地点发生变化,有的直接暂停培训等问题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消费者此时应积*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无法达成一致,则须尽快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二)机构选择应审慎。选择学科类培训机构时,应查看该机构是否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合法****,芜湖的家长们可通过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直接查询符合条件的相关培训机构,并在平台上实施选课、签订合同、缴费等程序。不要选择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要参加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办的学龄前儿童的线上线下培训。(三)合同签订应仔细。芜湖消费者选课签订合同时可直接通过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与培训机构签订,使用的文本须是教育部、市场总*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合同**必须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不要游离双减管理服务平台签订,更不能不采用示范文本签订或签订内容不齐全。(四)缴付费用要警惕。缴纳费用前,消费者应通过网站、培训场所以及公开媒体等途径,缴费时应通过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缴纳,拒绝一次缴纳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要**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注意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开课时间前1个月。不要通过平台以外方式,从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对超过指导价收费、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五)消费应积*。消费者缴纳培训费后,要及时索要正规**,**上要加盖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的**,合同与凭证在培训期内要妥善保管,如遇消费问题,
其一:2021年1月29日,一名消费者向繁昌区消保委反映,其今年4月份时在某酒店预订了酒席,当时共订了15桌,但因近期南京地区发生**,导致参加酒席人数不够,于是和经营者协商减少2-3桌,但经营者却坚持要收15桌的钱,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消费者减少预订桌数。
其二:2021年11月30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幼托机构交了900元伙食费和2520元的学费,办理了暑期幼儿看护和学习,后因**影响,该机构的服务只持续了2周就停止了,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经营者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经营者表示针对因**影响导致的服务中止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延期、变更服务,如确需退费的,
点评:对于因**导致的退款等消费**,目前较多发生于餐饮、旅游、培训、健身等服务领域,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是否应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我委分析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产生和形成的突发、传播和影响的广泛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来看,**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但在具体个案中也不能一概地将**认定为不可抗力,如:合同中已对**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约定,此时应按照约定处理;另外,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已尽到了**谨慎和**努力防止**对合同履行造成根本障碍,只有在已采取了各种补救措施但合同受**影响仍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不可抗力事由。《**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民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提出,应“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审理涉**民事**,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上述《意见》同时具体指出“**或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或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应予支持。”可见,消费者以**为由提出的解除合同、退款等要求,必须结合防控措施造成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当以协商变更合同并保障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而并非一概以退款方式作为处理的最终结果。
国内**目前时有反复,由此造成的消费者集中退费等**也时有发生,基于此现状,出现**时尽量本着互谅互解、换位思考的原则充分协商,以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6月18日,一名消费者向无为市消保委反映,其为一**生家长,于6月12日、8日两天在某酒店办理入住,费用按预订房间时的价格结算应为每晚159元,但在退房结账时经营者又要求加价40元。双方为此产生**,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无为市消保委接到**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营者称消费者入住时间段正值**,酒店在此类消费旺季调整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而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并未提前告知会涨价,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回多收取的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不合理收费(变相加价)行为**消费公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消费者预订酒店房间时已与经营者确认了价款,且经营者并未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在**期间会涨价,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之后经营者以**期间调价为由向消费者多收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同时,不得有下列**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权的行为:……(五)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以“**房”为由变相加价,已**了消费者的公平**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每年七八月份正值中**和旅游旺季,因酒店住宿引发的消费****增多,**主要表现在:房间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无**常使用;预订住房后临时加价或不合理增收服务费;住房押金未及时退还等。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预订酒店住宿应选择资质信誉较好的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前可先参观一下房间,再决定是否入住;酒店房费在消费高峰期变动较快,同一房源不同预定渠道可能价格不同,应将付款凭证、酒店价格公示、退订政策等重要信息以拍照、截图等方式予以留存,以在发生**时方便;如发现权益受损,应**时间与经营者协商处理,或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反映。
2021年11月1日,一名消费者向南陵县消保委反映,其由于目前使用的手机业务信号差、费用高等原因,希望办理携号转网以更换运营商,并已前往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运营商处三次,但对方一直拖延处理,导致至今仍未办成。南陵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后,立即联系双方事人了解情况,最终经调解,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和降费,工信部于2019年出台了携号转网相关规定,用户可以在保持号码不变的情况下选择电信、移动、联通等任一家的和服务,以降低更换号码带来的成本和风险。随着携号转网业务的推进,与之相关的消费**也不断出现,主要问题集中于运营商自行设定限制条件,影响用户转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及《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运营商不应在消费者要求办理携号转网时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否则即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携号转网前应了解工信部关于携号转网的相关规定,应警惕利用携号转网的**行为,不要轻信陌生人来电,谨防上当受*。选择运营商套餐时应仔细阅读签约协议,特别是涉及有效期、资费、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妥善保管好消费套餐协议,如是电子协议可以拍照、截图留存;定期查询话费详单,及时发现异常扣费和新增业务,以防范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受到**;如遇消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8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京东商城某建材品牌旗舰店购买了两台吸顶灯,共花费209元。货到后消费者发现商品尺寸不合适,向经营者反映后对方也同意予以退货,但经营者同时表示只能将**退还到消费者的京东账户,消费者不同意,要求退还至原付款账户,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芜湖市消保委接到**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将**退还至消费者的原支付账户,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确定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原则保障了消费者公平**、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由“退货慢、退款难”等问题所引发的消费**也逐渐增多。如在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但经营者要求退款到购物平台账户,而非原支付账户,便存在强制消费者再次消费的意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及第二十八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和解和消费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的规定,本案中所涉的第三方**平台(京东)已就订单退款相关事宜作出过详细说明,即***支付退回***,余额退回京东余额,京东E卡退回支付时使用的京东E卡中。”显然,本案中经营者不按原支付途径退款的行为也违反了第三方**平台的退款规定,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除部分特殊商品外,可通过查看店铺积分、购物评价等方式,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时要仔细阅读购物须知和平台规则,由平台居中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8月31日,一名消费者向繁昌区消保委反映,其10月3日在某品牌食品天猫旗舰店以78元价格下单购买一包零食,但之后经营者称因为该商品价格设置错误,一直拒绝发货,且不进行任何**,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繁昌区消保委接到**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向消费者发货。
点评:网店由于促销活动等原因出现价格错标已成为一个在当下经常出现的问题,还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在此情况下已提交的订单经营者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经营者在电商平台发布的有关商品的价格、数量、规格等关键信息已经构成要约,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则合同便告成立,经营者此时应当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当然,经营者如认为标错价格的行为属于自身失误,构成重大误解情形,继续履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百五十二条中关于撤销权时效之规定,于九十日内撤销已生成的订单,并**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应损失。但是销售与传统的现场销售方式不同,不排除有商家以*低的价格促销商品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不能仅以价格差距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往往还需要网店经营者证明其主观上是否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如断开链接、**商品、联系买方等,如果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则经营者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按约履行发货等义务。
在此,我委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网店经营者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或取消订单时,如认为对方给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应及时与经营者或平台沟通,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如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应尽快向消保委、市场等部门进行**,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处理。同时,我委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始终秉持诚实**的原则,不能以虚假标注低价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确实因自身失误标错价格,也应当主**消费者解释,并**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021年9月12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2021年5月份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款约12万元的装修合同,同时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在准备装修时,经营者却提出必须进行增项及加价,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要求违背了原先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所以明确表示拒绝。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退款问题进行协商,经营者又提出将已收到的1万元定金用于在店内购买建材,但需要消费者再支付1万元才可以操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所销售的建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售价,对此方案也予以拒绝,双方一直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本案经芜湖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退回了相关款项。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已与经营者就装修事宜签订了合同,并已约定好所有装修项目,经营者却在履行合同前又提出不合理的增项和加价要求,此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了定金,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原则上消费者可以主张使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在合同文本当中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适用不合理增项这一情形的违约责任条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除出现违约行为以外,还必须符合“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条件,本案中发生的“不合理增项和加价”这一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选择了与经营者协议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的方式来处理此问题。在协商过程中,经营者提出了再加价1万元在店内购买建材的处理方案,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不接受此方案,经营者如强制消费者接受,便**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权,属于对退款要求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我委认为,本案属于预收款项的**方式,且经营者违约在先,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主张退款后一直消*处理甚至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则涉嫌构成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
在此,芜湖市消保委提醒相关装修服务经营者,应在确定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后再拟定装修合同条款,经双方合意的装修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如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对于所收取的定金等预付款项,并非在消费者不同意装修的情况下就可以不予退回,如果经营者自身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瑕疵并构成违约,消费者因此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而不得再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否则便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2021年12月12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21年1月份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于27个工作日出效果图、施工图等,并一次支付了15000元设计费用。消费者称,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人员项目多以及错误理解业主意图等原因,导致交付时间一再拖延,直到10月下旬才陆续做出了效果图。后因该装修公司对后期工程的报价过高,消费者希望经营者提供设计图的电子版原图,给自己懂设计的朋友看下以重新核算施工成本,但经营者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原图,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设计图、施工图的CAD电子版原图,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日常生活中,房屋装修一般分为签订合同、进场施工、验收交房三个阶段,装修合同的内容基本也都涵盖了以上所有进程。但在某些场景下,应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并不提供全过程的装修服务,本案中所述的情况即是其中一例。在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并不是从设计、施工到售后的一整套装修服务合同,而是仅就“为房屋进行设计”这一项服务签订了合同。已构成了违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委分析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仍要负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中只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是“绘制设计图、施工图”,所以经营者是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版设计原图的,这同时也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权的必然要求。当然,附随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在拿到电子版设计原图后,即使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也应当负担不将设计图用于营利的附随义务,
在此,我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类似的设计服务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尽量明确双方当事人所有的权利义务,尤其要看清合同中是否为提供设计图原图附加了其他条件,如有疑问应当立即向经营者提出,并经充分协商后才能签字付款。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装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有合理使用设计图原图的权利,如果有版权方面的要求,要事先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并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而不应无理拒绝消费者的正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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