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人工智能)面前做“甲方”是什么感觉?最近,让AI“命题作图”的一系列短视频火了,不论使用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AI软件转眼就给出一个相应的创作版本。“创作”——这一融合了人类情感与观点、反映人类感受和思考的**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游戏**案、体育****案……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如今这样的目标在数字时代面临新挑战。

●案例1:2022年9月,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2023年3月,刘某通过其他平台发布文章,并且去除了图片原有水印。随后,李某以**作品署名权和信息传播权为由将刘某**到北京互联网**,要求**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

2023年9月,北京互联网**对这起**作出****,**被告向原告赔礼**并**其经济损失500元。

与便捷的生成过程相伴而来的问题是,如果是作品,这正是前述**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要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智力成果与***是作品定义中最为重要也最不确定的两个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官认为,由此,“机械*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比如,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就不具有***。

具体到涉案图片,法官认为,但原告对于人物及呈现方式、布*构图等元素,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进行了设计,均能体现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认定涉案图片属于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文生图’都当然构成或不构成作品。”万勇认为,不同的人工智能软件或技术差别很大,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018年8月15日,文字则是基于该报告而进行的分析。次日被告在某平台上发布文章,内容与原告文章基本一致,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原告诉至**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文章并非原告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所得,

在该案**中,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因此,构成文字作品。因此****被告**。

即如何判断人工智能本身,以及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在最终生成图片中分别所起的作用。”万勇表示,也关系如果构成作品,还是由使用者享有,抑或由设计者和使用者共同享有。

2.游戏规则是“思想”还是“表达”

●案例2:2015年,网易正式上线游戏《率土之滨》(以下简称“《率土》”)。《三国志·战略版》(以下简称“《三战》”)则由广州简悦公司开发,于2019年上线。网易认为,《三战》的游戏内容对《率土》构成了整体抄袭,于2021年**要求被告**网易5000万元,停止运营《三战》游戏。

****中,广州互联网**裁定简悦公司构成**,需删除或修改《三战》的79项**内容,并**网易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万元,同时驳回网易的《三战》停运诉求。

游戏集音乐、画面、情节于一体,其中的素材也可以脱离游戏画面单*构成音乐、美术或文字作品。但游戏规则或者游戏玩法是否属于作品,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上述**的裁判关键所在。

比如,《率土》作为策略类游戏,玩家在地图上进行操作占领地块,升级城建设施并与其他玩家结成同盟攻打城池,属于此类型游戏的基本特征和通用设计,属于“思想”,

那么,在《太*熊猫》与《花千骨》一案中,法官就这一问题作过详细论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的描述,在动作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作品的表达。

基于相似思路,广州互联网**最终认定在79项规则及其游戏机制中,《三战》均结构*使用了《率土》的***表达。

这一**在业内引发了讨论热潮。有人担心,将游戏玩法规则认定为表达并予以保护恐会限制后续的游戏创新。朱骏超认为,游戏规则通常是针对特定游戏情境和目标而设计的,其***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游戏情境和设计者的创造力。确定游戏规则的***非常复杂,可能导致游戏开发者产生不必要的困扰。他认为,应该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创造力,又鼓励其他开发者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

●案例3:咪咕公司诉称,其通过***占*获得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比赛的全部全媒体权利,安徽联通在其经营的平台频道上**了涉案赛事,咪咕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1万元的**责任。安徽联通则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一段时间,国外**赛事转播在国内市场遇冷,究其原因,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是其中之一。北京市文化**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丁涛将体育赛事**视频分为4种类型:一是盗链比赛转播,

丁涛表示,因我国目前尚未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遇到前三种**情形时存在困*。他指出,而财产权说认为体育竞赛应该属于一种服务*的产品,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应该被认为是产品所有者的收益权,应受到民法以及反***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制。

此前,**均认为涉案赛事构成作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官徐婷姿认为,相较反***竞争法,属于排他*权利,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反***竞争法保护范围、内容需个案认定,具有不确定*,不能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转让等流转提供充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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