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了某热门动画电影中的

导致玩家误认为这款游戏是电影的衍生品,

是否损害了电影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

近期,

审理了这样一起***竞争****。

**简介

2019年,某动画电影一经上映便收获了国内外众多观众的喜爱,具有*高**度及市场影响力,且荣获诸多国内外奖项。

2021年,某款游戏经“改头换面”升级后,新版本在软件商店上线。

用户通过软件商店的搜索栏搜索该款游戏后,令不少玩家提起了兴趣。难道真的出电影同款IP游戏了?这宣传视频里的一些台词、画面和电影里的看起来感觉有点相似,”

是所有成名文创(文学、**、动漫、游戏等)作品的统称。

软件商店平台上显示该款游戏总计有158万次安装。随后,该款游戏又迅速更新了另一版本在软件商店平台上线。

近期,电影公司将该款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及软件商店的运营者诉至嘉定区人民**,认为其**抢夺原告在游戏领域的**机会,因此诉请要求停止**、消除影响并**经济损失及各类费用。

三被告辩称,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涉案动画电影名称与游戏名称不相同,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此外,涉及涉案动画电影的部分时长仅11秒,且为分割使用,每段时间*短,画面模糊,也不足以导致用户混淆。加之游戏上线的时间在2021年,当时涉案动画电影的热度早已下降,三被告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人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名称与涉案游戏名称之间虽未达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涉案游戏版本的副标题使用了涉案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使用了电影的经典IP形象、宣传视频中的台词和部分画面与涉案电影存在**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明显存在攀附涉案电影**度的主观故意,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存在特定联系。

涉案电影截图

涉案游戏宣传视频截图

涉案电影截图

游戏新版本上线后,被诉**内容已被替代,而软件商店运营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人民**判令涉案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方主动履行了**确定的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嘉定区人民**

民事审判庭

互联网时代,游戏更新换代频繁,为了增强用户粘*、吸引新用户加入,然而,“致敬”过了头就变成了“**”。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可以认定为反***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将****改编为游戏,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

因此,本案中,即便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各被告的行为亦可能与原告争夺**机会或损害原告的竞争优势。

二、关于***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规定旨在规制攀附他人商誉和影响力的“搭便车”“蹭热度”行为。

本案中,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具有*高的**度和影响力,相关元素可以受到《反***竞争法》第六条保护。涉案游戏副标题使用了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游戏宣传视频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和电影经典画面。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竞争行为。

三、“蹭热点”应有限度,坚持守正创新方能长远发展

法官在此提醒,“注意力经济”时代下,流量成为经营者竞相争夺的竞争资源。部分经营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流量,取得经济效益,不惜通过**方式“蹭热度”“搭便车”吸引流量,实则追求眼前利益,透支企业**和创新动力的短视行为,此种经营模式必不长久。游戏企业作为内容生产者,应坚持守正创新,唯有通过持续创新与诚信经营,方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

法条链接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民**关于适用〈*******反***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可以认定为反***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反***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文字:张晓莉、李迪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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