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实施的侵财类**,区分**还是**的快捷进路是将机器“智能化”,赋予机器人类*有的“意思表示”功能,进而通过判断机器真实“意思表示”与非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准确定*。
当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向机器发送指令,机器最终作出的输出结果是机器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罪。因客观原因实际损失无法查清的,可以行为人销赃数额认定**数额。以案例剖析机器介入型侵财类**,对于实务中此类**的法律适用、罪名及**数额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朱某**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漏洞实施的侵财类**,可以通过赋予机器“意思表示”功能进而判断机器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准确区分具体**类型。当行为人利用机器自身出现的瑕疵或者错误,采取技术手段触发机器的财物交付机制,导致财物被交付的,此时机器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机器管理、使用者的期待,机器背后的人并未有处分财物的意思,机器因漏洞而交付财物,并不代表财物被处分,该行为应当定*为**。
关键词

机器漏洞 / 游戏币 / ** / 销赃数额
案例撰写人
戚俊、吴昉昱
法官解读
2019年1月30日起,被告人朱某发现某游戏“开城奖励”模块存在程序漏洞,即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于是他将可刷取上述游戏中金币的信息告知其他游戏玩家。随后,部分游戏玩家与朱某取得联系,约定由朱某登录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为上述玩家“代刷”游戏金币,
经查,朱某先后登录多个游戏账号,通过上述方式,朱某为多名游戏玩家刷取游戏“开城奖励”任务金币,违法所得达27万余元。
2020年3月22日,朱某被抓获,朱某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朱某家属代为向公司退赔3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认为,朱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朱某系游戏爱好者,无意中发现游戏漏洞而编写脚本,未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不宜认定为财产**。
案例评析
**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争议焦点一是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如何定*。争议焦点二是在**单位实际损失无法查明情况下,如何认定**数额。
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侵财类**,区分构成**罪、**罪的传统思路主要从***是否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获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窃取还是*取等着手。
当有计算机介入时,可赋予机器“意思表示”功能,进而从机器的“意思表示”出发,主要考察机器的真实“意思表示”与非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构成**罪还是**罪。
一、机器介入型**定*关键是判断机器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以虚拟财产为**对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称之为机器介入型**。有机器介入的侵财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1.行为人非法获取游戏币行为属于侵财类**惩治范畴
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财类****对象,已是**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形成的共识。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的是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即运营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游戏币的权利,其行为属于侵财类**惩治范畴。
2.机器介入型**区分为机器故障型和规则缺陷型漏洞**
在有机器介入的**或****中,判断**或者**的关键是判断***的财物处分意思。当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设备进行**或者**,往往利用了机器的规则漏洞,软件程序只是机器背后的人设定规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规则漏洞”一词,既可以理解为机器不可预料的漏洞被人利用,也可理解为规则本身有破绽而被人利用。为避免因“规则漏洞”的表述产生歧义,有必要进一步对两种规则漏洞予以厘清。
**种规则漏洞,机器本身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行为人利用该漏洞,采取技术手段触发机器预先设定的财物交付机制,导致财物被交付,致使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称之为利用“机器故障型”漏洞**。
第二种规则漏洞,机器背后的人在设置财物交付规则时因考虑不周而存在漏洞,被行为人利用,误导机器错误交付财物,致使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可称之为利用“规则缺陷型”漏洞**。

利用“机器故障型”漏洞**,机器背后的人其真实意思并不希望交付财物,行为人利用了机器本身的瑕疵或错误,在行为人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应认定**罪。
利用“规则缺陷型”漏洞**则是***愿意交付财物,只是其对交付对象、交付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了***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应认定**罪。
3.赋予机器“意思表示”功能为机器介入型**定*提供快捷进路
基于非法目的利用计算机漏洞实施的侵财类**,区分**、**的快捷进路是将机器“智能化”,赋予其人类*有的“意思表示”功能。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向机器发送指令,如果机器最终作出的输出结果是机器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罪;如果机器最终作出的输出结果不是机器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罪。
二、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的行为构成**罪
1.机器的“意思表示”并不希望交付游戏币

按照前文分析的快捷进路,属于利用“机器故障型”漏洞**。系机器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机器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机器背后的人并未有处分财物的意思。朱某正是利用该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使游戏运营商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罪,不构成**罪。
而朱某利用游戏漏洞非法获取游戏金币并销赃的行为系目的(结果)行为,二者系牵连关系,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三、在实际损失无法查明情况下以销赃数额认定**数额
**罪是数额犯,如何认定**数额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数额一般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然而,当***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解释》也制定了以非法获利作为**金额的认定标准,作为**数额认定的顺位补充。如《解释》第四条**款第五项规定,按照销赃数额认定**数额。
本案中,导致游戏运营商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认定,因此以销赃数额标准认定,将朱某销赃获利27万余元作为本案**数额。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有期**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案例撰写人:戚俊、吴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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