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戏装备权益归属的认定

裁判要旨

游戏装备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财产利益的属*。在游戏账号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游戏装备财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可从游戏装备形成当前形态的投入主体及游戏装备物权权益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当事人投入了时间、精力、金钱而形成游戏装备的当前形态,则相关游戏装备的财产权益应归属该当事人。

基本案情

刘某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称:2010年开始,刘某借用马某的某游戏运营商账号进行游戏,期间刘某与马某沟通欲购买上述游戏账号,马某回复让刘某玩就可以。刘某在利用上述账号进行游戏期间,**购买了一些游戏装备,并将游戏账号进行升级。2019年11月,马某将游戏账号要回,经过双方沟通,刘某拿回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马某在取回游戏账号后又通过游戏侵占刘某所拿回的虚拟财产。刘某请求**判令:1.被告马某返还14件游戏装备;2.要求马某**点卡、游戏账号升值、精神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经审理查明:刘某自2010年开始借用马某的某游戏运营商游戏账号(ID2425102)使用,2020年马某将该游戏账号要回。刘某在使用该账号期间共获得14件虚拟装备。庭审中,刘某要求对该游戏账号升值价值申请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刘某在其某游戏运营商(ID2425102)账户内的14件虚拟装备,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与马某均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依照其规定。近年来,各类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热议焦点,而游戏装备是典型的虚拟财产。游戏中,用户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游戏,通过练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卡等真实财物付出、买卖装备等市场**获得虚拟财产,从各种虚拟财产的得失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达到**身心的目的,价值不言而喻。游戏运营商为提升用户的**体验,在用户投入金钱、时间之后,会产生、升级游戏装备,吸引用户继续体验游戏。游戏装备依附于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的产生、升级与游戏用户的投入密不可分。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游戏用户的需求,具有合法*,且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的特殊财产,故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游戏装备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和排他*。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游戏用户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限定的**权利,但游戏用户权利的行使要受其与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约束,游戏用户对游戏装备的支配,需要得到服务商的**,而此种**是在游戏装备取得之前,就通过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了支配、使用和排他的规则。第二,游戏装备具有经济价值。游戏装备的取得是通过金钱、时间、精力等劳动付出而合法获得的,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一定的经济价值。第三,游戏装备在空间中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游戏装备虽系虚拟财产,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相对于实体是无形的,但在空间中却系“有形”存在,具有有形物的各类属*,如形象、价值等。

在各大游戏中,游戏运营商都会设置专门的“游戏商城”供玩家挑选所需要的虚拟物品,类似于时下的、京东、拼多多的消费模式。游戏运营商通过对虚拟物品的售卖实现牟利目的,在用户支付对价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相应的转让给用户。因此,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可转让*的特点。本案中,某游戏运营商为方便用户**游戏装备,在游戏平台开通“藏宝阁”**平台,说明案涉游戏装备可以脱离具体的游戏账号进行**、转让,但游戏装备转让后依然要依托该游戏进行使用。当游戏账号登记的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游戏装备财产权益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可从游戏装备的物权权益的取得方式进行判断。一般认为物权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一般为劳动生产、孳息等,非依照他人意志而取得的物权*利益。本案中,刘某使用马某的账号时,游戏装备较少或者没有,系刘某通过花费时间、金钱、精力获得了游戏装备,进行升级,并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案涉游戏装备系刘某劳动所得,该游戏装备应由刘某取得,故案涉游戏装备的使用权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属刘某所有。

相关法条

依照其规定。

编写人简介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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