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手游那点事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悦杨杰**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由杨杰**团队中的资深**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2020年1月14日,该文件是国内目前**个专门针对审理游戏****的规范*文件,其中确立了对游戏******审理的指导原则,该审判指引与游戏行业息息相关,对行业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杨杰**团队将通过结合具体司法**情况,就审判指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实务解读,如何更好地应诉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在第七十三期的《“游”法可依》当中,》。

检索截至2019年的所有游戏******后,我们发现近年来权利人主张游戏**的类型主要以游戏的部分元素**或游戏整体画面**为主。所谓游戏元素,是指构成游戏的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组成元素,包括技能说明、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音乐音效等。
但是对于某些游戏元素,比如游戏的玩法规则、标识、界面等,是否能够予以保护,经常会面临很多的争议:
3、游戏元素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品名称”而被《反***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
本次《审判指引》的第十六条【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审查】、第二十九条【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分别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为**审理上述争议问题时应注意审查的内容指明了方向。同时,在审判指引出台之前,也有不同地区**的多个案例对类似游戏元素如何保护进行了认定,因此本文也将结合司法审判的案例,就上述争议问题对条款内容作进一步解读。
一、游戏元素构成作品或商业标识的审查规定
原告对其游戏组成元素分别主张权利的,应分别审查相关元素是否符合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游戏名称、背景介绍、技能说明、人物对话等游戏元素构成文字作品的,

原告主张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等游戏元素构成美术作品的,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
应依照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
第二十九条 【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属于反***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竞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原告主张其游戏的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应重点审查该游戏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度,
原告主张游戏图标、界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除审查相关游戏图标、界面是否具有一定**度外,还应审查其是否作为包装、装潢使用,
游戏角色、装备、场景等游戏元素虽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如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游戏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认定属于反***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证明相关游戏元素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商业标识作用的,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而游戏内的背景介绍、技能说明、情节线索、人物对话等文字描述,虽然也是游戏开发商自行构思的文字表达,但由于其通常以简短的词汇或者语句的表达存在,因而此等描述难以认定具有***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也是权利方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
主张游戏《*略三国》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卡牌规则等说明文字与原告游戏构成实质*相似。
上海浦东**在判断游戏内的文字描述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可看出,虽然《审判指引》只是广东高院发布的参考*文件,但其与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审查理念保持一致。相信之后**在认定文字描述是否属于作品的**中,
游戏界面又称UI(即User Inte***ce),其通常包括登录、充值、**等功能操作界面。美术作品应当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所以构成美术作品应至少具备**限度的审美价值。
由于游戏界面通常仅用于帮助游戏玩家进行辅助功能的操作,且可能属于游戏的通用表达,针对此争议,《审判指引》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游戏界面的审美价值,经检索,我们发现这与**之前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观点一致。
例如,原告虽主张被告侵犯了其33张构成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的手机游戏界面截图,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认为,部分截图本身属于功能*界面,并不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其他界面本身的排列、组合亦没有体现原告的***或取舍,故这33张截图均不构成美术作品。
可见,早在2014年,**在认定游戏界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就将其是否具备审美意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当然,如果游戏界面的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限度的审美意义,我们认为游戏界面将**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美术作品而受保护。

四、满足“**度”+“特有*”的游戏元素系《反***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对象
通常,我们在对游戏元素时,还会选择通过《反***竞争法》第六条进行救济。结合《审判指引》第二十九条及《反***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三方仅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游戏界面、图标标识等游戏元素并不必然属于“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上述审判观点在《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的***竞争****【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里也同样适用。
**中,原告主张《炉石传说》的游戏标识、场景、界面等内容属于**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竞争。对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指出,虽然原告游戏的元素具有一定**度,但其在国内的首次运营时间仅早于被告游戏两天,未能在玩家中普遍知晓,**以游戏元素虽具备**度,但不满足“特有*”,不会引起玩家误认为与原告游戏或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为由,认定被告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
目前,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保护虽然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但是满足**度和特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仍有较高的难度,在我们了解的案例中,暂时还没有游戏元素作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予以保护的案例。
虽然《审判指引》仅面向广东地区,且法律效力上属于参考*文件,但在涉及文字描述、界面或标识等游戏元素的法律保护内容上,《审判指引》的规定与其他地区的已有**观点高度一致,参考价值**。为了更好地帮助游戏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但建议公司仍应注意避免直接对历史**、时代背景等公有领域素材原封不动地进行描述,凸显作品价值,
2、如前所述,不过,需提示权利人注意的是,由于游戏界面仍不可避免地面临***不高的问题,**在判断界面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将提高认定标准。如果双方界面仅存在布*的相同,色彩、线条、图案等美术线条均存在明显差异,那么**仍有可能以不构成实质*相似为由驳回权利人主张;
游戏界面等元素若满足“**度”及“特有*”要求,权利人可以通过《反***竞争法》第六条主张权利,但此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暂无已经认定构成**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实例;

4、若游戏界面、标识等元素未能被《反***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我们认为,权利人仍可考虑援引《反***竞争法》第二条,主张第三方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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