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以消耗房卡的方式为参*人员提供“房间”,组织人员开展活动,在结束后进行结算,并以“房间费”的名义进行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场罪追究其**责任。

2017年左右,都某(已判刑)在嘉兴乐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四方河南**平台注册账号进行,之后成为四方河南**平台的,从嘉兴乐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四方河南**的房卡在沁阳地区进行销售。李某使用四方河南**平台组织,从都某处购买房卡,以消耗房卡为参*人员开设房间挣取差价的方式获利。**结束后,每分对应一定比例的**,为*客结算*资,李某从中抽取一定的房间费。经统计,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6月4日,3万元购买房卡用于,李某抽头渔利3万余元。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经审理后认为,组织活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场罪。沁阳市人民**于2023年4月5日作出(2023)豫0882刑初123号****书,以开设*场罪判处李某有期**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公诉**未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已生效。

开设*场罪是指为活动提供场所、*具、筹码、**等组织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从都某处购买房卡,以消耗房卡的方式为参*人员提供“房间”进行活动,在结束后,并向*客抽取“房间费”。李某明知他人在其开设的“房间”内而进行管理,通过*取房卡差价的方式渔利,存在开设*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李某对“房间”的开设、*客进入等均具有控制权,在结束后为*客进行结算,并从房卡中渔利3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开设*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开设*场罪追究其**责任。

随着信息的不断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群众对**活动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种**游戏应运而生。如何区分网上**和开设*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游戏过程中是否存在组织行为、**结算、实物或**兑换、抽头渔利等行为等来准确认定是**还是,对于以游戏为名赢取筹码兑换**、有价**或者其他财物的,其实质是违法**活动。这种**开设*场的**行为,严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管理秩序,依法应被严惩。

本案案号:(2023)豫0882刑初12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沁阳市人民** 范献献 张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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