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以“汇聚向上向善力量 涵养刚健朴实文化”为主题的2023广东文明大会在广州拉开帷幕。在法治建设论坛上,涉及剪辑软件、**带货、自动化决策等热门领域。

案例1

基本案情:梁某在趣某公司经营的某剪辑软件为免费软件时,注册成为会员。后梁某使用该软件剪辑视频,导出时趣某公司告知其需缴纳费用。梁某认为,直到导出阶段才告知,侵犯其知情权、公平**权。案涉《用户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趣某公司有权选择向用户公告或不公告而直接修改、替换、升级软件、产品或服务内容等,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趣某公司的责任,应当被认定无效。遂请求**判令确认上述用户条款无效,趣某公司返还9.9元会员费等。

**认为:案涉软件从免费变更为部分服务收费涉及其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趣某公司负有以合理方式及时告知梁某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但其在梁某导出视频阶段才弹出收费信息,导致梁某未能及时知悉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了梁某的知情权。在收费提示界面,梁某虽然获取了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此种情况下只能在付费购买或放弃剪辑成果之间做出选择,**了梁某的公平**权。梁某支付的9.9元可认定为其遭受的损失,应予以退还。****:确认案涉《用户协议》部分内容无效,趣某公司向梁某退还9.9元。

提货券丢失案:维护老年人空间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年近70岁的朱某在某平台张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个智能坐便马桶。该店铺向朱某寄送了一张提货券及一个赠品塑料垃圾桶。购买前,店铺曾告知朱某案涉商品“有免费一年仓储期,一年之内任何时间提货均提供免费送货**安装”。后朱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安装马桶,在某平台要求退款,该平台支持了朱某的退货退款要求。朱某随即通过邮寄方式将案涉提货券及赠品退回卖家张某。之后,张某以朱某向其退回的赠品破损为由拒收快件,朱某则以已采取合理方式包装退货商品为由,也对该退回的快件予以拒收。后该快件丢失。朱某遂提**讼,要求**判令张某退回**。

**认为:张某主张因提货券丢失而不予退回**,实质是认为提货券丢失使其遭受相当数额的货物损失。首先,店铺陈述“提货时必须得我们系统验证之后才能提货”表明案涉提货券非无记名提货凭证,提货券丢失不等同于货物损失。其次,案涉提货券有条形码及编号等区别*标识,张某作为销售者,应对此有所记录及掌握,在案涉合同解除后,而不至于产生第三方主张提货权利的后果。****:张某向朱某退回**2889元。

并进入第三方购物界面,张某认为,某公司未经其**,**了其个人信息权益。**了其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遂向**提**讼,

某公司通过该手机号已经或者可以识别张某本人,故对某公司而言,与张某有关的信息,均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加速度信息可以反映张某本人在持握手机设备时的运动状态,属于与张某有关的信息,对某公司而言,该信息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某公司处理张某的个人信息未取得张某的知情同意,属于违法处理,**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事实上剥夺了用户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4

基本案情:刘某在某服装店**间购买5件足金吊坠。**中介绍了吊坠的材质、活动价格、附带检测**等信息,但对重量信息没有介绍。刘某下单购买前,向某服装店核实吊坠的重量是否为1克,回复“嗯嗯呢亲”“详情页有的亲”。商品图片中有一枚吊坠,无其他配件,商品详情介绍吊坠重量为1克。收货后,刘某感觉重量不对,遂将吊坠送检测,发现重量仅为0.29克。刘某在与某服装店的售后沟通中被告知,吊坠附随的鉴定**记载的总重量1.3克系吊坠与项链的总重量,其中吊坠0.3克、项链1克。刘某认为,某服装店构成欺诈,遂请求**判令某服装店承担“退一赔三”等。

**认为:某服装店在**过程中展示的商品为吊坠,**跳转的链接中,商品详情中的信息足以表明其系**销售重量为1克的足金吊坠,且刘某咨询得到的回复亦足以让刘某相信所购商品系重量为1克的足金吊坠。若非通过专业鉴定检测或借助称量仪器等方式,普通消费者实难准确判定吊坠重量。故可以认定某服装店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刘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某服装店承担三倍**责任。

案例5

“价保”格式条款案:规制平台“霸王”格式条款

基本案情:黄某在某商公司的自营店铺购买一台手机,**快照显示商品享受“30天价保”,赠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一个。购物节当天,黄某发现该手机降价与其支付**存在580元差价,于是申请价格保护。某商公司同意退还456元,并以原订单中包含一个某品牌无线充电器赠品,价保需扣除赠品金额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124元差价。不应作为拒绝退还主商品价格保护差价的理由。且某商公司对于价格保护规则的展示不直观,其购买商品时未能查看到相关规则条款。遂诉请求**判令某商公司退还价格差额124元。

**认为:价格保护为某商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其具体规则内容由某商公司事先拟定并在同类型**中重复使用,在*质上属于格式条款。价格保护条款与消费者购物决定之间紧密相关,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某商公司对条款内容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赠品区别于主商品,需单*取得消费者同意方能要求消费者对此支付对价,案涉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某商公司仍应当按照“30天价保”其他条款的约定,向黄某履行全额退还差价的义务。****:某商公司向黄某退还差价124元。

基本案情:爱某公司是某**女装品牌的经营者,其偶然发现莱某公司在网店中销售与其款式设计相同、但价低质次的99款服装。消费者利用“搜同款”功能搜索爱某公司服装时会出现莱某公司同款服装。爱某公司认为,**了爱某公司的信息传播权等。同时,莱某公司模仿抄袭爱某公司99款服装等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属于《反***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竞争。遂请求**判令莱某公司停止**、消除影响、**损失等。

**认为:爱某公司的服装款式具有一定辨识度和影响力,认定莱某公司模仿爱某公司服装款式设计等行为构成***竞争。****:莱某公司停止**、消除影响,并**爱某公司90.5万元。

案例7

**游戏昵称名誉权案:依法保护虚拟主体人格权

基本案情:杨某和陆某某在某益公司开发的游戏注册账号,创建角色昵称分别为“杨贵妃”和“陆天虹”。因双方存在矛盾,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贵妃”进行侮辱,嘲讽杨某向其发出**函一事。后陆某某又在“神武4”游戏“世界”频道发表侮辱*言论,杨某认为,游戏端玩家数量巨大,有其现实朋友、同学,案涉言论影响范围广,陆某某上述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精神状态受损,构成对其名誉权的**,遂请求**判令陆某某赔礼**、**损失等。

**认为: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然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贬低杨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陆某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评议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陆某某在杨某发出**函之后并未停止**行为,进一步侮辱杨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故陆某某的行为构成对杨某名誉权**。****:陆某某向杨某出具致歉**,并向杨某**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自动化决策**案:规范自动化决策技术应用

基本案情:麦某某系执业**,其发现法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将麦某某列为其平台****,并为麦某某设置“法先生编号”,平台展示页面上为麦某某私自设定“收费标准”,页面下方是引导当事人与“优选**专属顾问某某”联系,

**认为:法某公司对麦某某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并生成专属页面,属于对麦某某进行用户画像,法某公司生成用户画像并公开相关结果,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构成自动化决策,因法某公司未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构成了对麦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并**经济损失3000元。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