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来,以“量化改革、协商改革和交办改革”为特征的审批制度改革在精简审批数量、公开审批要素、推进集中审批、压缩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也出现了改革的路径依赖,边际效益递减。一方面,存量边清边增,增量缺乏审查控制,或者明减暗增,改名更姓规避《**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部门主导,改革的主导权由被改革部门控制,招致触及核心利益的改革事项难以推进。虽然审批事项明显减少,但是那些触及部门自身的存在和价值的改革通常会以各种理由被搁置起来。
2015年,**将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探索建立规范审批的管理制度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对以“量化改革、协商改革和交办改革”为特征的审批改革的初始设计进行“二次设计”改革,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批制度,将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职能的突破口,在坚持“量化改革”的同时,加快推进审批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用法治思维规范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推进网上审批,提高改革的质量和可持续*,充分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全面推动有限、廉洁和服务型建设。
一、设立**部门主导改革
由于审批改革具有长期*、复杂*、重要*。部门牵头改革的模式会延缓改革进程、降低改革效能。为此,各级审批改革办公室(审改办)要作为**、省、市、县级**成立的特设机构,集中相关的权力和各方人力资源,改什么?怎么改?审改办说了算!各级审改办要紧紧围绕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批制度的目标,重点在于厘清和市场、社会边界,给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和社会活力,强制推进职能转变,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在全面清理各项审批权力的基础上,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将该有市场做的下放给市场, 社会能办好的交给社会。
各级审改办要用群众路线指导审批改革,坚持开门改审批,按照“为民、便民、亲民”的宗旨,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不是闭门造车,或由部门自己说了算;坚持专职改审批,建设一直专职队伍,研究、精通审批事项,避免外行**内行改革;坚持持续改审批,攻坚克难,有计划有步骤科学推进;坚持规范改审批,依法合规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二、全面清理审批事项
所谓全面清理审批事项,不能对**的事项之外的、事实上大量存在的、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事项视而不见。具体来说,就是要将现阶段各级部门行使的**审批、非**审批和具有审批特*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清理范围,统一清理标准,摸清家底,避免更名改姓规避审改,或者名改实不改。
1.进一步明确审批和**的联系和区别
需要明确的是,审批是管理范畴的概念,**是法律范畴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批具有三个核心特征:一是审批行为的发生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为前提,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经过**同意,三是如果事先未经过**同意就从事了特定活动,将会受到**的处罚制裁。同时具备这三个核心特征的事项就是审批行为事项。因此,在清理审批事项时,也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审批**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如果只盯着**事项推进审改,改革空间有限。
2.确立“最小颗粒度”标准,避免数字游戏
所谓“最小颗粒度”标准就是,将各部门的审批权责事项细化到最小子项。最小子项是一个业务事项办理的次单元,多数情况下,一个最小子项对应**的申请人、**的业务办理流程和**的申请材料。按照“最小颗粒度”标准全面清理审批事项,才能真正摸清家底,避免审批改革的数字游戏。同时,也为精简、优化流程,清除重复、交叉审批提供条件,为明确责任、细化责任提供保证,有利于实现审批改革的精细化管理。
**审批的清理重点在于,法律、法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部门是否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增加审批项目,是否越权附加审批条件。非**审批清理的重点是以非**审批名义、通过规范*文件设立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必须重新审查规范,或直接取消,或者依法履行新设**的程序。
全面清理审批事项的难点是具有审批特*的公共服务事项。现阶段,各级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名目众多、标准不一、程序繁琐、甚至互为前置,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果不同步清理公共服务事项,那些被精简、取消的**、非**事项,可能会更名改姓,以公共服务的名义继续存在。
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要遵循“合法*、合理*、便捷*和第三方服务”的原则,现阶段清理重点是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审批、备案事项,市场、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审批、备案事项,资料*审查、项目评估、统计分析及从业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审批、备案事项。原则上以一般业务管理事项为名实施的审批,一律取消。
三、建立审批权责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是指对及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行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5年3月,**办公厅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所谓“审批权责清单”制度,就是在“彻底清权、规范确权、公正量权、清晰晒权、明白用权”的基础上,将审批和服务中的每项审批权力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细化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最终实现“权力、流程、责任”三个要素的紧密结合,并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审批权的相关组织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审批,实行“法无**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
建立审批权责清单制度是部门推进的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权力自我革命。所谓“清权”,编制权力目录和运行流程图;所谓“确责”,在确立部门审批职权的同时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的内容和追责情形。所谓“配权”,对现有事项办理进行调整、优化办事流程;所谓“晒权”,是指及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公开权责清单和办事流程;所谓“制权”,是指建立健全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制度。
编制审批权责清单要过“三关”:一是“法律关”,即坚持依法规范确责,二是“部门关”,即与部门零距离沟通,无缝对接,在确定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坚持与部门共同研究责任问题,共同编制责任清单,让部门在拥有权力的同时,认同所承担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三是“社会关”,即多方位、多角度听取意见,思考问题,可追责、可操作。从而形成审批权力、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位一体”的权责体系。
建立审批权力清单制度,其实质是给审批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其目的在于厘清和市场、社会的边界,方便公民和企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依法保障的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
审批和服务事项编码是审批权责清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审批和服务事项编码,可以有效实现服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权力运行平台、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一体化运行,并对审批服务事项的内容进行准确定位和可追溯管理。也不得进入各部门办理审批服务的业务系统进行办理。未编码录入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申报,也不得进行办理。
在建立审批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上,设计统一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代码编制规则。
对每一个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赋码,从而形成**统一管理的审批事项代码库和地方公共服务事项代码库。有了**统一的审批事项代码库和地方公共服务事项代码库,对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精细化、可追溯*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扎牢“制度的笼子”,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审批事项实施有效地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限度地防止审批权力越位、缺位与错位。
五、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
推进审批标准化是审批行为重复*特*的内在要求,是保持卓越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有效工具,是规范审批权力的有力手段,也是实现审批环节无缝衔接的基本前提。审批标准化的核心是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审批条件里有模糊空间的要素进行细化、明确化,以此杜绝审批**和权钱**。具体来说,审批服务标准化的目标如下:
1.规范审批行为。通过标准化限制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消除审批过程中审批行为的随意*、差异*,提高审批服务的规范*和稳定*。为此,需要对内制定审批业务手册,建立标准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引导办事人员按照公开的标准办事,实现阳光审批。对外则通过发布《办事指南》,将办事具体条件、要求,一次*明确告知企业和公民,明确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和环节,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现谁来申请、谁来审批,结果都一样,
2.控制审批服务的质量。一方面,审批服务标准化通过对法定审批流程进行精简、合并、压缩审批中间环节,实现单个审批事项服务质量的优化;另一方面,通过审批服务标准化,整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权,实现以项目为核心的并联审批无缝衔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标准化既是规范审批人员行为的工具,更是保证审批服务质量“便捷、透明、顺畅、**”的稳定器。
发达**的**是政务服务标准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从内容上规定服务范围和相关标准要素(如英国的《公民》),提出自身的标准,落实总的标准要求。对我国政务服务标准化来说,加强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以更好地指导各地标准化的实践。
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行为的定型化,在推进审批标准化的过程中,如果简单地将标准化等同于现有法律规范和部门既有的规范,有可能使标准化变成部门不合理利益锁定的工具,走向标准化的反面。审批标准化是对传统审批行为的根本*改造,是对原有方式、行为习惯的**挑战,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阻力,采取分步推进的策略,制订合理的实施意见,**限度降低审批标准化过程的阻力。审批标准化的过程是一个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评估标准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审批服务品质,提高公民满意度的过程,这一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一站式”审批客观上要求以部门横向一体化建设为前提,也就是将的审批信息集中提供,以业务流程再造为重点,通过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将涉及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的前置、后置环节连接起来,经由流程再造之后,实现审批服务无缝隙链接。推进审批服务业务纵向一体化,必须依托标准化建立省级区域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信息技术标准,从纵向上形成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之间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审批电子体系,有效解决同**批业务在不同层级**之间的沟通协作问题。
从全球范围来看,建立以顾客为中心的门户网站“一站式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网上办事大厅通过“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运行模式,将物理上分散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虚拟大厅”,实现网上办事“部门全覆盖、事项全覆盖、流程全覆盖”,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跨地域、7×24小时、公开透明的审批服务。当公民进入网上“虚拟大厅”,找到自己需要的服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系统就会自动将客户的资料分发给各相关部门,从而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审批服务一体化整合。
2014年底,广东省已基本连通全省所有县区网上办事分厅,形成“横向到省直厅*、纵向到各县区”网上办事系统,积*探索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审批服务一体化。***审改办要依托**统一的政务外网,尽快制定政务服务协同框架和标准,有步骤从纵横两个方面推动各级政务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及部门*域网的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等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协调联动。
与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成为简政放权的“中梗阻”,“拦截”审改红利,已经广为社会诟病。这些中介机构**服务、环节多、耗时长、费用高、手续繁琐,主要在于中介机构服务市场**,一些部门将与审批相关的技术服务委托给下属事业单位或指定少数中介机构承担,延伸部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彼此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打破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用法治思维规范审批的中介服务,尽快建立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标准,加强责任。
1.打破**,开放市场。中介服务之所以能“截留”审改红利,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服务市场的**。为此,要取消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级各地不得再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设定的区域*、行业*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要切断中介服务的利益关联,规定期限要求职能部门与自己关联的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使它们真正成为**经营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2.全面清理,重在规范。与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等服务是审批重要的前置环节,如环评、能评、交评、安评、可研、测绘、勘察、图审等。要摸清此类中介组织的底数,依法依规全面清理,从源头上规范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置。除法律、法规、***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法有关**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以其他名义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的,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明确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资质资格,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建立中介服务的市场惩戒和淘汰机制,通过法制手段规范中介服务的市场行为。
3.闸口收费,购买。依法依规需要保留的中介服务,应当由审批部门闸口收费,统一纳入审批程序,按照公共服务购买的要求,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公开、平等向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购买技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成立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平等参加中介服务的购买。通过鼓励竞争,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批制度,是“自下而上”制度需求与“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交互推动的过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改革成效的外溢*和改革主体的受益*,决定了审批制度的增量改革与边际创新将成为发展的新常态。*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高度,对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未来审批改革不仅需要地方“摸着石头过河”,更需要**做好顶层设计,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来推动这一进程朝着既定的改革目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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