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大额充值需要获得法定人同意、追认,否则相关平台应退还充值款。但如何判断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作出?近日,

未成年人称游戏充值者为自己,充值未获得法定人同意要求退款

该案中,原告小张称,本人系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张某(小张之父)的同意,私自使用张某的手机号码和身份信息注册了涉案游戏账号,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充值。

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15日期间,涉案游戏账号发生充值683笔共计188412元,充值行为发生于在校期间(非节假日的8点-11点、14点-17点)、凌晨(0点-6点)的次数超过200次,涉案游戏账号主要使用过的游戏角色名有“加勒比唐纳”“辛巴达”“虚竹”“归墟夜枭”等。涉案游戏账号曾在私信中向他人发送“**孩子睡觉了,在**频道中发送“给孩子开家长会差点忘了活动”“充值了将近20万***”等内容。

原告小张认为,自己进行游戏充值时才14岁,系未成年人,其涉案游戏账号中的大额充值行为并未获得法定人同意、追认,因此相关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北京某技术公司作为游戏运营方,应当返还充值款。

被告北京某技术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账号的注册、使用、充值行为均由成年人实施,涉案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张主张涉案游戏账号的注册、使用及充值行为均为原告本人实施,然而,涉案游戏账号注册使用的是监护人张某的手机号,实名**是监护人张某的身份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是原告小张。虽然原告提供了表明自己为未成年人身份的游戏内**记录,该**内容生成于原告**之后以及涉案充值行为之后,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账号充值期间的情况,**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关于原告玩游戏的照片,且不能证明原告与涉案充值行为间的关系,**不予采信。

相反,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主体存在多次于在校期间、凌晨充值等不符合未成年人生活作息规律的行为,所使用游戏角色名称不符合未成年人普遍喜好的情形,以及在游戏内发表不符合未成年人语言特点的言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款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原告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尚在上诉期,****未生效。

法官提示:若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人或者经其法定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安全,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任何人不得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牟取***利益。若成年人实施充值行为并享受相应服务后,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讼,以未成年人充值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充值款项的,不仅有违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若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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