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徐某在某二手**平台上发现一条游戏账号出售信息,于是联系到卖家陈某表示欲购买其账号。经协商,双方将账号价款定为150元,同时约定该账号为一次***出售,若陈某找回该号码应立即退还150元购号款,并额外支付500元违约金。陈某向徐某发送了该游戏账号的登录ID及密码,并协助徐某更换了绑定的手机号码。9天后,徐某发现该号码无**常登录,多次尝试后仍然显示密码错误。徐某经与陈某沟通,得知该账号已被陈某申诉找回并修改了密码,导致自己无法登录使用。于是徐某诉至**,请求陈某退还购号款150元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徐某则认为,在双方前期具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陈某仍“故意”找回已售出的账号,违背了诚信原则,即使有主动还号的意愿,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购号款并支付违约金。**审理后认为,游戏账号具有使用和**价值,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某平台上达成的转让账号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同时查明,该游戏账号的申诉找回需要经过多重验证步骤,对于被告所称“不小心”操作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陈某在转让账号后,违反合同约定的“不得找回”条款,被告陈某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向原告徐某返还号款的责任。
关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的过错承担、预期利益,故酌定按照合同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因此,**依法**被告陈某向原告徐某返还购号款150元并支付违约金45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账号所有者往往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在各类平台账号的**转卖中,**账号被找回**时有发生,卖号者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账户挂在相关**平台,吸引他人进行账户买卖,事后又迅速利用握在手中的注册信息将该账户找回,**了买号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标的虽不大,但被告作为卖号者未遵守协议约定以及市场**规则,出售账号后又私自申诉将其找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防范此类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涉及虚拟财产的买卖应选择正当**平台,在发生**后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涉嫌**或其他**情况,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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