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行业的繁荣,催生了"**"游戏架设的黑灰产业,随着分工的细化,形成了围绕:游戏源代码的获取-转让/收购-**的架设-**游戏平台**的结算的产业链条。
本文从游戏源代码的"流转"环节入手分析"收购"、"转卖"他人游戏源代码行为的**风险,对于为**游戏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人的**责任建议参考本**撰写《计算机**研究系列(十六)为"**"游戏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风险分析》,此处不再详述。
对于行为人来讲,收购游戏源代码的目的要么想要自身通过对游戏源代码进行"微调"架设**游戏平台的方式实现"营利",要么是想要通过转卖游戏源代码获利,那么该类收购、转卖游戏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具有**风险?如果有的话又该如何定*?
答:不可以。
在这一链条中,由于各行为人之间事前无通谋,欠缺共同**故意,无法简单的依照共同**来处理。
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条**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所得罪定罪处罚。"

虽然游戏源代码不属于具体的"物质"但是其仍然属于"**所得"的范畴,同时也是符合罪**定的原则,因为在我国,掩饰、隐瞒**所得罪的上游**应该包含**罪以外的所有其他**。
收购、转卖非法获取的游戏源代码行为应该认定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
二、收购、转卖非法获取的游戏源代码"违法所得"的理解
按照前文提及的司法解释,收购、转卖非法获取的游戏源代码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而且"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就要追究**,"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3年以上7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
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从他人处收购了游戏源代码,并不打算转卖获利或者并未转卖的情形是否仍然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答:是的,因为此处的"违法所得"并非指的行为人是否通过收购、转卖获利。
通俗来讲,行为人收购到的游戏源代码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属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三百一十二条**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一般的掩饰、隐瞒**所得的条件在于,掩饰、隐瞒的**所得的要达到3000元以上。这说明构成该**的评价标准是"**所得"的价值,审理此类**依照该规定。"这说明,收购、转卖游戏源代码的行为构成**的标准需要参照《关于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相比较,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殊规定,但是并不影响两者在定罪方面需要采取"同样"的定罪规律和原则,因此后者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正是此处的"**所得"提及的5000元的标准也特指**所得的价值而非行为人收购或者转卖的"获利"。
对于该类**实务中也是坚持这一理解方式。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2017)浙01刑终512号《****书》为例,在该案例中,被告人主张收购源代码后并未获利,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标准,但是**在**书中对此观点不予采纳并且提及:"关于上诉人任#珺、雷#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购买涉案软件源代码后尚未获利,而予以收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数额标准,故其行为均不能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任#珺、姜#、雷#购买的涉案软件源代码**成本高达9.9亿余元,
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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